浅析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必备素质
主持人是一个电视节目的外在表达,对于观众来说,节目漂不漂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看主持人。所以失败的节目在主持人一说话就注定失败了。对于法制节目来说,出现在屏幕上的除了事件的关系人,表演者,现场记者,就只有法学专家和主持人,而每一期都陪观众坚持到最后的只有主持人,他是那个频繁出现在节目里的人,做得好他就可以成为观众的朋友,是那个每天和大家聊聊法律那点事的邻家妹妹抑或邻家小伙。做的不好那就只能在让人烦的同时,迫使节目“下架”了,所以主持人的定位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功能和节目形态等分析,着重探讨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
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和多样的社会功能,如果把国家和社会借助电视这一媒介或手段所需要实现的功能称之为工具性价值与功能的话, 那么电视法制节目制作者在表现法制内容中对法制的积极参与则通过传媒与受众之间的关系, 体现了电视作为一种表达的主体或媒体所特有的价值和功能。它以介绍与阐述法律法规为基点,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目的,提高公民自觉利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意识。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更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数字网络的便捷,我国的法制节目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类节目做得好与不好与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有很直接的关系。
二、现有法制节目形态
国内法制类电视节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法制新闻类,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等为代表。二是案件纪实类,以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重庆电视台的《警方热线》等为代表。三是举案说法类, 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代表。四是庭审(直播)类,以南京电视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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