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标语
(安源 1012901)
一、驳“事事有法可依”之论
我国现已步入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社会正蓬勃发展,但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也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完善,人们急切的希望用法律这种现代工具来规制一切问题。比如说有人要专门给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立法,有的想给同性恋者立法,甚至于给动物立法来承认其法律主体地位及权利。就是希望当社会中出现一种问题,就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它,于是出现了“事事有法可依”的思想。我们不仅对这样一种思想提出质疑:这种想法是否现实,难道我们日常的出行、交谈都要事先判断是否合法吗?这愿望的可行性何在,是不是出现了一个规则或法条未明示的问题就要修改法律来解决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是以规则为根本的,是绝对理性的产物,涵盖了所有的行为模式及规则。但事实已经证明,仅仅依据僵化的法条,对于实际的千变万化是无法做出恰当的判断和解决的。正如梅因所说:“法典创立后如果人类绝对机械地依法办事就可能出现一个静止的社会。”而且有些诸如伦理道德问题也没有用法律来调整的必要。所以说,朝令夕改,随意制定大量法条、规则的行为会使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面对泛滥的法条产生厌倦,影响他对问题的准确判断。
“事事有法可依”带有很大的理想成分,是一种“把法治神化的倾向”。“似乎任何问题都可以用法制方法来解决,并且任何问题只要纳入了法制框架内都能得到解决,法治好像没有任何缺陷,法治之路似乎是一条康庄大道。”它很像现在所谓的“依法治X”如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校等等。实际上,“事事有法可依”是一种出于对规则的尊重,对法治的渴望,但它把“规则至上”与法治等同了起来。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制约,“法律要想实现,必须使权力拥有者接受规则约束,但真正做到必须以对权力的牵制平衡为前提。”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法治,亦即法律至上,而非“规则至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