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材料)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5

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

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

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

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

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生效后,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这与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吸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称为人类继战争、饥荒、瘟疫、污染以外的“第五种威胁”。据报道,目前全国每天有2000余人死于吸烟,预计到20xx年将增至8000人。在与吸烟有关的死亡病例中,慢性肺部疾患占 45% ,肺癌占 15% ,食道癌、胃癌、肝癌、中风、心脏病以及肺结核共占 40% 。如果现有的吸烟模式持续下去的话,目前的年轻人将有三分之一死于烟草,其中一半以上的人将过早死亡,其死亡就发生在35至69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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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企业形象,

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规定即日起在公司院内、车间,除在指定区域外,其他场所对公司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均禁止吸烟。

为彻底贯彻执行此规定,特作出如下规定:

1、本着“先疏后堵”的原则,各车间划定好本车间可吸烟区域,

摆放烟灰缸、通风设备、灭火器材,悬挂“吸烟处”标语。

2、各车间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如以下三类区域张贴和摆放“禁

止吸烟”警示牌。

⑴、厂区大门入口、办公楼大厅入口、楼道口等醒目处;

⑵、吸烟容易造成严重事故的关键地点(控制室等);

⑶、过去常常发现有几种烟蒂的位置(建筑角落、会议室、休息

室等)。

3、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公

司的禁烟规定。

4、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具体责任部门向施工方

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

5、禁烟地点不许摆放烟灰缸、打火机、火材、香烟等有暗示含义

的物件。

6、各部门、科室、车间按照公司以上要求,落实戒烟宣传、戒烟

监督执行的总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7、针对以上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普通员工罚款10元/次,主管

20元/次,主任50元/次,经理100元/次,副总级以上200元/次。

8、每发现普通员工一次,即员工10元/次,主管20元/次。

9、对全月无处罚记录者的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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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修订

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新

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5月1

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

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

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

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

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生效后,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

烟区”,这与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吸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称为人类继战争、饥荒、瘟疫、污染以外的“第五种威胁”。据报道,目前全国每天有2000余人死于吸烟,预计到20xx年将增至8000人。在与吸烟有关的死亡病例中,慢性肺部疾患占 45% ,肺癌占 15% ,食道癌、胃癌、肝癌、中风、心脏病以及肺结核共占 40% 。如果现有的吸烟模式持续下去的话,目前的年轻人将有三分之一死于烟草,其中一半以上的人将过早死亡,其死亡就发生在35至69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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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校园内的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计算机房 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2、学校礼堂、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餐厅、学生浴室等学生生活场所;

4、校医院、邮局、银行、商店、超市等校内服务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流动吸烟。

四、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职责。

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橱窗、单位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

七、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争创无烟学习工作环境。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请各部分加强此规定的宣传并照此执行,发现有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者,按违反校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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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xx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xx年1月

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售票厅(室);

(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三)影剧院、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

(四)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的室内公众活动场所;

(六)各类商场(店)室内营业场所,邮电、金融机构营业厅;

(七)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和托儿所;

(八)会议室(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在上述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爱卫会、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卫生监督员处以5-10元的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卫生检查员,可以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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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室内公共场所已全部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已全部禁止吸烟

京版控烟条例草案本周三将进入第三次审议,昨天,国版控烟条例开征意见。相比京版拟规定的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款额度200元,国版提高到500元。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据记者统计,20xx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焦点

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

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

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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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全院学生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全院学生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创建无烟校园活动方案》(鄂水电院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一校两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开展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努力创建无烟校园 。

二、活动对象

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三、活动范围

南湖和汤逊湖校区非公共吸烟区

四、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生禁烟工作体系

1、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我院学生禁烟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形成以学生工作处牵头,各系部、院(系)团委、公寓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学生禁烟工作机构。

2、组建以全体学管干部、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学生干部参与的学院、系部、班级、宿舍四级学生禁烟工作队伍。

3、将学生禁烟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的正常教育管理范畴,制定可行目标,逐步减少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数量,着重减少流动吸烟的现象,切实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养成。

(二)学习禁烟规定,明确责任范围

1、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组织各级学生禁烟工作队伍认真学习《活动方案》中相关的“禁烟规定”,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2、根据各系部学生上课教室、实训教室、学生宿舍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合理建立学生禁烟责任区,分布如下。


3、各单位要在本责任区内建立不定时巡逻制度,原则上安排由老师带队学生班干部参与的宣传督查活动,并佩戴统一醒目工作证上岗,对在公共场合吸烟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逐步杜绝。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1、院团委向全院学生发出禁烟倡议(附件1),通过广播台循环播发,院(系)团委通过开展禁烟签名、征集禁烟标语、禁烟演讲比赛等活动,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2、各系部、班级(团支部)通过主题班会、团日活动开展禁烟主题教育活动,定期通过橱窗、海报、板报、微信、微博等形式宣传吸烟的危害,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禁烟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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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的紧急呼吁的提案

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的紧急呼吁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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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的紧急呼吁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卫生部办理

提 案 人:赵园

主 题 词:法律,卫生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消费国,更是世界上因烟草使用而导致死亡人口最多的国家,其中二手烟危害严重。国内外成功的控烟经验表明,实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呼吁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尽早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被动吸烟危害健康,已属常识。20xx年美国卫生总监报告指出,“二手烟”雾中含有数百种已知的有毒或致癌物质。而20xx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却表明,3/4以上的中国人不能全面知晓吸烟对健康的危害,2/3以上的中国人不了解二手烟的危害。1996、2002、20xx年三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近十几年的二手烟暴露水平基本没有变化,20xx年估计大约7.4亿人群遭受二手烟暴露。

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4条提出“宜在适当的政府级别考虑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保护所有人免于接触烟草烟雾”。第8条则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依照《公约》规定,经过三年缓冲期,自20xx年1月9日起,中国政府应无条件履约。中国政府也曾承诺,在缔约后的五年内(截止到20xx年1月9日),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百分之百全面禁烟,却至今没有一部针对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全国性立法。今年1月6日发布的中外专家对中国控烟状况的评估报告《控烟与中国未来》指出,目前中国的控烟现状,效果微弱,吸烟率居高不下,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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