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眼科体检与鉴定
12.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67.133、67.233、67.331、67.433、67.135、67.137、67.235、67.237、67.333、67.335、67.337、67.435的相应医学标准。
12.2眼科检查设备:聚光点光源、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假同色表、视野计、暗适应仪、隐斜计、眼压计、检影镜、镜片箱、远视力表、近视力表。
12.3 眼睑、结膜、泪器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有遮挡瞳孔的上睑下垂、伴有并发症的睑内外翻,影响功能的泪小管、泪小点畸型或泪囊炎等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12.4眼眶、眼球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影响视功能的眼球运动障碍,应评定为不合格。
12.5 巩膜、角膜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巩膜、角膜的炎症或溃疡、角膜营养不良、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和瘢痕应评定为不合格。
12.6前房、虹膜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前房积脓、虹膜睫状体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12.7 瞳孔异常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瞳孔畸形、运动障碍,评定为不合格。
12.8 晶状体、玻璃体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白内障或玻璃体混浊应评定为不合格。
12.9 眼底疾病的鉴定: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功能的眼底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12.10色觉的检查与鉴定。
12.10.1色觉检查一般采用俞自萍氏假同色表。
12.10.2色觉检查应在白天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距离为50-100cm;每张假同色版的辨认时间不超过5秒;结果的判定按所使用版本的规定进行;记录时应注明所用版本的名称;必要时可用其他版本进行对照检查。
12.10.3 色觉的鉴定原则。
12.10.3.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为色盲应评定为不合格。
12.10.3.2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为色弱,但能够迅速识别驾驶舱内外各种颜色的仪表、灯光信号、有色地标、航行灯、边界灯、障碍物等,能够安全行使执照的权利可评定为合格。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