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窗广告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承租人(乙方):沈阳阁莱蒂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商品展示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沈阳佳兆业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指定场地,面积4平方米,用途业主房屋内纱窗的宣传展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20##-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共计 12 个月;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年度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1000元,合计12个月,合同总金额:12000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租金的支付时间为3月15日之前。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乙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就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指导。
5、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