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宣传或多处踩“新广告法”红线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竞争亦日趋激烈,P2P公司为了宣传产品,亦会在广告上动足脑筋。
常见的P2P产品广告词中,经常会看到“全国第一家”、“最佳”、“收益率最高”、“绝对安全”等字眼。事实上,这些词语都已违反广告法。
首先,不少P2P公司宣传海报已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旦发现使用极限词,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P2P平台在宣传收益率方面,如果出现“保本保息”等淡化产品投资风险的内容,而收益率无“预期”等风险提示的内容,也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此外,部分龙头P2P平台热衷于邀请明星代言,也要慎之又慎。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这意味着,代言明星并未实际投资过该平台,将面临虚假代言的处罚,相关明星3年之内将不能再代言任何广告,而作为广告投资方的P2P平台也将遭受不少损失。
时隔20年后,首次修订的新《广告法》于9月起正式施行。“最高级”等极限词语被限制使用;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星代言风险提高……其中的诸多条文似乎都对如今互联网金融行业火热的粗放型烧钱推广模式做出了“特别照顾”。
业内人士认为,新《广告法》的出台堪称严格,但这对P2P行业有着正本清源、规范行业的积极推动意义。此举势必将进一步公平市场次序,共建市场诚信,让消费者更透明地了解所投资的标的,以及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网贷ABC媒体动态(/media/)关注p2p网贷,做最专业的网贷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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