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是否可以注册成商标?
广告语一般是一种描述性语句,比如耳熟能详的“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简单就好”、“男人不只一面”、“男人要对自己狠一点”。而广告语能否注册为商标,主要取决于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描述性语句或广告语句及广告语句的显著性取得,是指借助各种修辞以及表现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短语,是广告的重要表现形式。描述性语句或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直接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或风味、使用方式与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地域范围、技术特点或者其他特点的标志,都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显著性。理论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通用名称则严格地不允许注册。之所以有如此划分和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商标注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我们常见的广告语是否能注册成商标呢?
我们来看下案例,能否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的还是很知名的企业“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简单就好“,“男人不只一面”。这些我们只常能听的商标广告语句是否有被注册呢?答案是没有。因为这些广告语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描述性语句,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句在经过长期广范的宣传后也有被核准注册的案例,如“不走寻常路”这个老牌广告语在使用多年后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所谓获得显著性,又称后天显著性,是就标志使用而言的,也就是说,标志本身没有显著性,但是经过标志所有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长期和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认知,具有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和广泛使用可以取得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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