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婚内协议有效吗

婚内协议有效吗?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婚内财产协议对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说夫妻之间所做的财产约定对外生效与否,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4、婚内财产协议对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说夫妻之间所做的财产约定对外生效与否,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5、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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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吗,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洛阳离婚律师/孟律师:婚内财产约定有效

吗,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有很多80后的夫妻开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财产做出约定,那么这份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即然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还是避不可免的因此协议发生了一些纠纷,还签它有用吗?即使签订了也会有“婚内财产约定由效吗?”这样的疑问。下面就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2、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约定类似于国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在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将婚内财产作一个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收入、婚后双方债权及债务都有一个说明,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

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当然,如果你担心你们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可以请律师代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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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之间的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

2、婚内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确认才生效。协议离婚,虽以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合意为前提,却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才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八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一个参考。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一定都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

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分,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裁判可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确认准予离婚时才生效,未经确认的婚内离婚协议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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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婚内赔偿协议的效力

【离婚】婚内协议的效力

婚内协议有财产方面的协议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关于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规范为准则,不得僭越法律规定,突破法律精神。 [案例简介]

[案情]

原告孙某,东营市东营区人。

被告樊某,东营市东营区人。

原、被告于19xx年8月相识,20xx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被告长期在新疆工作,近年来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xx年5月为被告写下一份婚内协议,承认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但不会与被告离婚,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向被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原告于20xx年12月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双方签有赔偿协议,并以此为据,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原告坚决反对以该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

[审判]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由原告签名确认的婚内协议系受被告要挟所写,因此该协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该协议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清单、手机通讯#5@p和车船票相互映证,能够证明原告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精神伤害,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具有完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原、被告事先约定原告若离婚就给予被告40万元补偿的协议为人身关系的解除附设了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且原告不予认可,应认定该协议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无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为1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案件受理费3 8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 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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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例:

19xx年8月11日,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xx年4月30日诞下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1月1日签订婚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xx年王某与赵某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提供照片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

20xx年3月21日,王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20xx年4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20xx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赵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约定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自20xx年分居至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王某某长期随赵某生活,由赵玲抚养,有利于王某某健康成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王某某的抚养费35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赵某支付当年的抚养费4200元;待王某某成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需求进行相应分割。四、反诉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费15万元。五、驳回原告王某、反诉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一、婚内协议的性质:婚内协议调整婚姻关系首先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婚内协议的有关规定。那么婚内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呢?《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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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慎对婚内协议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慎对婚内

协议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12.08)

案例速递:

20xx年高某与王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不久高某有外遇,为与妻子王某离婚,在离婚前高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同意支付王某巨款并开具了欠条,经双方协议离婚。后王某多次找到高某要求支付该巨款,均遭拒绝。王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高某必须依约向王某支付该巨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

我国民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结合到本案中,高某和王某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受到任何不当的误导如欺诈或胁迫,可以推定协议内容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中该协议是在高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致使双方意思表达能力欠缺,而高某或者王某意思表达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协议就应该得到恪守。此案例启示我们必须慎重的对待各类

协议,包括婚内协议,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不能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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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夫妻婚内协议书

夫妻婚内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切经济关系从零开始。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事务的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责任。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必须每月承担双方的各项公共费用,祥情见“协议内容”。2、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3、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出现疾病或发生经济困难,自身无能力支付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有责任暂代其支付,待身体恢复健康后或经济转好后,视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协商是否偿还。

三、协议内容

(一)公共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费,家庭生活必需品、饮食、水电费、卫生、家用电器、汽车费用等。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打扫房间)。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如打车费、出游及其他可协商支

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经协商双方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由提出方自行承担。

(三)非公用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个人所需的开销支出。包括医疗、消费、请客应酬、人情客往、电脑、手机、数码、交通、电话费等。

(四)子女抚养费。因男女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女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女方父母照看小孩的费用)由男方承担。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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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婚内协议书

婚内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女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男女双方于20xx年 06月 09日经 塔城市 额敏区(县)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为保证男女双方婚姻生活更好的开始和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忠诚和保持家庭友好的协议:

1.双方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禁止一方与他人同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在另一方慎重考虑下仍感受受到巨大伤害而不接受其改正或不满意改正状况的情况下,过错方需放弃共同财产,并接受无过错方的其他合法补偿要求。

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儿子 / 女儿 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婚生儿子 / 女儿 随女方 / 男方 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 / 女儿抚养费 2500元(随通货膨胀率相应变化) ,直到儿子 /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4天的探望权。定在每周的周天。

2.家庭成员间应当互助互爱、尊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男女双方父、母由于疾病或年老需要资金或人力支持时,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起给予资金或人力支持,并且尊重老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男女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在任何一方的特殊生理期间,因生理原因造成性格脾气怪癖的情况下,如女方更年期,另一方应多忍让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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