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同居协议书

同居协议书

关于同居协议书范本大全

篇一:同居/试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鉴于双方已经交往了很长时间,并且均有与对方结婚的打算,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避免结婚后才发现缺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当相互忠诚、尊重、互谅互让,遇事互相商谅,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建设和谐家庭。

第二条 同居自 年 月 日开始,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书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再与对方同居时终止。

第三条 同居期间各方均应拿出部分收入支付共同开销,男方拿 元,女方拿元。各方的其他个人支出应有节制,有大额支出计划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对方意见。

第四条 同居期间的房租、购置的生活必须品、家电家具以及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购置的家电家具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五条同居期间,双方均应采取严格、科学的避孕措施,确保女方同居期间不怀孕。如果怀孕的,男方应当与女方结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堕胎,相关费用由男方支付。

第六条 男方应当关心女方,过性生活应当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女方以不让男方上床为手段惩罚男方,应当注意分寸。

第七条 做饭及家务由双方负责,合理分工,如可由男方买菜,乙方下厨,甲方洗碗。

第八条 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及与异性的工作交往。

第九条 一方原则上不得在外留宿,如果晚回家,应当电话告知,以免另一方担心。

第十条 一方在同居期间不得与其它异性有暧昧关系,更不得有性关系或同居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均可提出提前终止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处理如下: 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双方应互谅互让,以理服人,避免情绪失控,禁止使用暴力。

第十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的缺点应学会容忍,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其改正。 第十四条女方认识到言语过多对男方的杀伤力,应当克制喋喋不休,尤其当琐事发生,女方不得将N年来男方的各种不是连带男方父母祖父母辈再控诉N遍;男方认识到表达关爱对女方的重要性,应当克服闷葫芦心态,注意要以言语及行为表达对女方的爱。 第十五条双方应避免恶言相向。女方不得使用诸如"当初算我瞎了眼跟了你""下辈子嫁猪嫁狗也不嫁你"等严重伤害男方的话,也不得借题发挥数落男方祖宗十八代;男方也不得使用诸如"就算女人死绝了也不要你"等严重伤害女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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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自愿离婚协议书

【自愿离婚协议书下载版一】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

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愿离婚协议书下载版二】

立协议人: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计 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 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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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试婚协议书

试婚协议书

1、同居试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鉴于双方已经交往了很长时间,并且均有与对方结婚的打算,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避免结婚后才发现缺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当相互忠诚、尊重、互谅互让,遇事互相商谅,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建设和谐家庭。

第二条同居自年月日开始,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书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再与对方同居时终止。

第三条同居期间各方均应拿出部分收入支付共同开销,男方拿元,女方拿元。各方的其他个人支出应有节制,有大额支出计划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对方意见。

第四条同居期间的房租、购置的生活必须品、家电家具以及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购置的家电家具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五条同居期间,双方均应采取严格、科学的避孕措施,确保女方同居期间不怀孕。如果怀孕的,男方应当与女方结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堕胎,相关费用由男方支付。

第六条男方应当关心女方,过性生活应当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女方以不让男方上床为手段惩罚男方,应当注意分寸。

第七条做饭及家务由双方负责,合理分工,如可由男方买菜,乙方下厨,甲方洗碗。

第八条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及与异性的工作交往。

第九条一方原则上不得在外留宿,如果晚回家,应当电话告知,以免另一方担心。

第十条一方在同居期间不得与其它异性有暧昧关系,更不得有性关系或同居关系。

第十一条双方均可提出提前终止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处理如下: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双方应互谅互让,以理服人,避免情绪失控,禁止使用暴力。

第十三条一方对另一方的缺点应学会容忍,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其改正。

第十四条女方认识到言语过多对男方的杀伤力,应当克制喋喋不休,尤其当琐事发生,女方不得将N年来男方的各种不是连带男方父母祖父母辈再控诉N遍;男方认识到表达关爱对女方的重要性,应当克服闷葫芦心态,注意要以言语及行为表达对女方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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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解除合同案例

本市某百货公司员工李某在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下,计划外的怀孕,对百货公司要求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通知采用回避方式,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被百货公司以违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意欲通过诉讼恢复劳动关系,日前,卢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百货公司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初,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xx年2月底,李某告知百货公司称其已怀孕四个月,百货公司于是要求李某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但李某未予理睬;之后,百货公司书面通知李某:“你已违反国家的基本国策;违反了公司的计划生育条例;请在三天之内,尽快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否则后果自负”。而李某对百货公司的通知采用递交妊娠病假证明单及未再赴公司上班的方式回避。20xx年3月,百货公司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单位可对其进行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的规定,以及《公司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司员工不得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例,不得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违反者公司将劝其自动离职;若拒绝堕胎,公司可以作为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做出对李某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李某对百货公司处理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未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原告已经育有一子,且并不符合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原告在被告对其发出“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通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却采取递交病假单这一回避的方式,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原告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现被告以原告违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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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堕胎的果报有多严重

堕胎的果报有多严重?

高僧大德谈堕胎

1、慧律法师开示:

怀孕49天以下,堕胎犯中下品杀罪,

如果是怀孕49天以上,堕胎犯上品杀罪,受五戒或菩萨戒者 算是破根本戒,这是很严重的的杀业,千万要谨慎小心,绝对要避免堕胎!

会来投胎当父母的小孩,那都是和父母有很深的缘份,如果怀孕已经好几个月了,还利用人工流产将孩子拿掉, 那孩子很有可能会变成婴灵,而跟在父母身边,除非和父母的缘尽了才会再去投胎,人工流产等于是终结了一个本来应该诞生的生命,这样子是结很大的恶缘,对父母本身会有很不好的影响!

2、宣化上人开示:

我奉劝大家,要守夫妻之道,不要离婚,好好地照顾自己的子女,家庭都和乐了,自然国家就太平了!

还有!我要劝大家不要再堕胎了。你想想,一个生命还未出世,就成冤魂,到处是要命的小鬼,你说社会会安宁嘛?

这些小鬼需要不贪财、有道行的人才能超度,小鬼难缠啊!

很难办的,到处是罪业,你能说安宁嘛?

堕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

今天世界上会有这么多疑难杂症,堕胎是很大的因素。

这个未出世的生命认为:你叫我这么早就死,我也不会教你善终。 所以,就有这么多奇难杂症发生。

3、净空法师开示:堕胎的果报

堕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佛告诉我们,儿女跟父母是很深的缘分,如果没有缘不会到你家来。缘有四种: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如果是报恩来的,你把他杀了,不但恩没有了,还结了怨仇。下一次再遇到时,他就来报仇。如果是报怨来的,你把他杀了,怨上加怨,愈结愈深,生生世世冤冤相报没完没了。一般人不相信,不是不信就没有,不管你信不信,这个事实决定存在!

这个事情不能不谨慎,要解这个怨结是很费事的。

堕胎是把你的冤亲债主杀掉,统统变成仇人、敌人,他必定来报复你,来生或者投生做你的孙子,活着投胎做你兄弟的儿子,长大了绝对会找麻烦,会搞的你家破人亡!

4、心悟法师开示:堕胎为何果报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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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同居试婚协议书-律师版

同居/试婚协议书-律师版

男方:

女方:

鉴于双方已经交往了很长时间,并且均有与对方结婚的打算,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避免结婚后才发现缺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当相互忠诚、尊重、互谅互让,遇事互相商谅,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建设和谐家庭。

第二条 同居自 年 月 日开始,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书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再与对方同居时终止。

第三条 同居期间各方均应拿出部分收入支付共同开销,男方拿 元,女方拿元。各方的其他个人支出应有节制,有大额支出计划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对方意见。

第四条 同居期间的房租、购置的生活必须品、家电家具以及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购置的家电家具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五条同居期间,双方均应采取严格、科学的避孕措施,确保女方同居期间不怀孕。如果怀孕的,男方应当与女方结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堕胎,相关费用由男方支付。

第六条 男方应当关心女方,过性生活应当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女方以不让男方上床为手段惩罚男方,应当注意分寸。

第七条 做饭及家务由双方负责,合理分工,如可由男方买菜,乙方下厨,甲方洗碗。

第八条 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及与异性的工作交往。

第九条 一方原则上不得在外留宿,如果晚回家,应当电话告知,以免另一方担心。

第十条 一方在同居期间不得与其它异性有暧昧关系,更不得有性关系或同居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均可提出提前终止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处理如下:

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双方应互谅互让,以理服人,避免情绪失控,禁止使用暴力。

第十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的缺点应学会容忍,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其改正。

第十四条女方认识到言语过多对男方的杀伤力,应当克制喋喋不休,尤其当琐事发生,女方不得将N年来男方的各种不是连带男方父母祖父母辈再控诉N遍;男方认识到表达关爱对女方的重要性,应当克服闷葫芦心态,注意要以言语及行为表达对女方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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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未成年人早恋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法定监护人:

乙方: 法定监护人:

现有甲乙双方及各自法定监护人本着公平合理的的原则,签定以下协议书,双方均要按协议书协商条款履行职责,如有违背,可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提交司法诉讼。

甲方和乙方系初中同学,据甲方证明情况为初三学期期间追求乙方,乙方也

对甲方产生好感。进入高中后,双方已由同学关系发展为恋人关系。

由于甲乙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均为在校高中一年级学生,其间为学业关键时期,本不应发生谈情说爱,可是,由于目前甲乙双方已确定了恋情,甲乙双方法定监护人也做了说教工作,无效而已。

鉴于甲乙双方目前属于未成年人早恋,乙方做为女方当事人,会因此带来巨大伤害;如耽误学业,受到诱惑后失控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意外怀孕后,就会面临堕胎、引发妇科炎症、子宫受损甚至导致终身不孕的严重后果。甲乙双方由于年少无知,双方法定监护人为可认知,甲乙双方及法定监护人具体协商细节如下:

一、甲乙双方系未成年人早恋,如期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导致女方处女膜破裂,最终分手(导致乙方无法逆转的后果,如成年后婚嫁问题)。甲方及甲方监护人需向乙方和乙方监护人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甲乙双方系未成年人早恋,如期间发生性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后需要堕胎,结果导致女方身心受损,甚至导致成年后无法怀孕等恶劣后果,甲方和甲方监护人须向乙方和乙方监护人赔偿人民币:叁拾万元到叁佰伍拾万元的赔偿。视情结而定,由医院临床鉴定为准。

三、此协议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法定监护人签名后即刻产生完全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法定监护人各执一份,法律机构证明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监护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机构证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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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014.2.26-交新洲法院-最后校对Word 文档

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余红英、女、汉族、现年50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五显庙小学公办教师。案发日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余集乡马山村3组和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81号2栋2单元801户,现住新洲区阳逻街新高路戎北花园1栋2-701。电话:139xxxxxxxx,159xxxxxxxx;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

第三人:刘贤明(案发当时系原告的合法配偶,即监护人):男,现年58岁,汉族,湖北武汉人,高校教师,法学博士,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系中国贸易报专题部主任,高校客座教授。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81号2栋2单元801。电话:189xxxxxxxx;133xxxxxxxx;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81号2栋2单元801户。

被 告:武汉市新洲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西学,武汉市新洲区计生委主任。地址:龙腾大道176号电话:(027)89360657

第三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五显庙小学,法定代表人,程红兵,五显庙小学校长。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余集乡。联系电话:189xxxxxxxx 第三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张荣成,公安分局局长。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新洲大街131号 电话:(027)8691240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新洲区阳逻五显庙小学对原告大龄初婚不予颁发《准生证》并强制对“未见异常”的第一胎6个月胎儿堕胎违法。

2、请求法院确认《20xx年新阳民调第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3、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五显庙小学赔偿原告余红英525117元,被告与第三人新洲公安分局连带赔偿第三人刘贤明239891.5元;共计诉求赔偿额为765008.5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五显庙小学承担本案相关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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