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解 协 议 书
同民调(2010)第05号
当事人: 甲方:拉毛,女,30岁,藏族,牧民,系同德县秀麻乡木合村。现住该村。
乙方:旦正杰,男,24岁,藏族,牧民,同德县秀麻乡达哇村,现住该村。
甲乙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纠纷一案于20xx年11月23日向我所申请调解。现查明:
甲乙双方于20xx年初,由双方父母包办结为夫妻,未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有两子(长子:桑格加,现年4岁;次子:拉吉杰,现年3岁)。自20xx年以来,乙方不顾及家庭生活,不务正业,长期无故流浪在外酗酒、搞无本买卖、赌博、胡乱赊账等不良行为,导致家庭不和,但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为改正乙方的不良嗜好,顾及家庭和睦相处,甲方特向我调委会申请调解。
我所于20xx年12月1日受理后,经调解,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要相互尊重,勤俭持家,和睦相处;
2、 甲方今后不准对乙方有侮辱的言行,不得在家庭矛盾发生时排斥乙方。
3、 乙方不得在外胡乱赊账,搞无本买卖,不得无故离家,更不得逗留在外;
4、 乙方自愿戒酒和戒赌博等不良行为;每年采挖的虫草收入用于补贴家用和偿还债务。
5、 乙方不得将家中财物随意挥霍;不得随意私自出售家中牲畜等,出售时必须和家人协商。
6、 甲乙双方团结双方家人和左邻右舍,不得造谣生事。
7、 甲乙双方于20xx年元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书。
8、 乙方如出现违约情节,自愿承诺放弃婚生两孩及家中的所有财产,病承担全部家庭债务;
本调解协议书自20xx年12月1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得反悔或单方终止,否则,将承担下属违约责任:
1.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整;
3. 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同德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分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当事人: 调解主持人:尤拉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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