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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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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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法帮网咨询: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 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法帮网—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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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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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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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滇池境界8栋3楼(云南省高级人民北侧) 邮 箱:yifazhiguo@yeah.net

昆明律师易德祥,20xx年独资创办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出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研究生,云南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事务1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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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应该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应该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现实主体倾向性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虽然严谨,但也有失偏颇,而且操作起来程序重复、复杂,耗时费力、劳民伤财,应当予以改进。

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xx年9月10日经黑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婚后财产一台出租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女方所有,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离婚后出租车一直由女方使用,后女方欲办理车辆过户,多次找男方协助,男方就是不去,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无奈,20xx年5月女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协助义务。但是,女方仍然心有余悸,一是担心法院开庭男方不去怎么办?二是判决后男方还是不予协助怎么办?在律师提示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后缺席判决和女方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女方才稍显平静,但是法院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判决?判决后什么时候执行?什么时候才能把这台出租车办到女方名下?好像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笔者联想到另外一起案例:王某(女)与刘某经某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署名男方的共同财产房屋80平方米楼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即到南方打工,一年后,女方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房产部门要求男方来签字,否则不予变更。因男方去外地打工,虽经女方多次查找仍无法与男方取得联系,想要诉讼,法院还说被告找不到无法立案。因此,房证始终无法过户到女方名下。现女方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想借住母亲家,卖掉房屋给女儿治病,但苦于房证是男方名字,无法卖掉房屋而望洋兴叹。如果法律赋予了生效离婚协议书(即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没有就财产分割提出异议,除斥期间已过)强制执行力的话,当事人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或者当事人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事情就不会产生。既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又节省时间,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不应该说不是一件好事。当事人在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一年后(也就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过后),即可依据离婚证和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到法院执行局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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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xx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刊登了黄环、陈小弟同志的《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文,笔者认为原文作者观点有不足之处,现在阐述如下:

【案情】

周某(女)与陈某(男)在双方父母撮合下于19xx年2月15日结婚。虽然结婚已有35年,也生育了一双儿女(均已成年),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淡漠。20xx年7月26日,二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因陈某结婚证上的姓名有误,民政部门未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周某遂持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应诉后反悔,不同意按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诉前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陈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已经生效,故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如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则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法院不能依据协议书对周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可以将其作为对夫妻财产处理的参考。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其分析理由主要有: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或基础;未做登记,协议离婚的条件不符合,因而该协议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原文的分析有遗漏之处、观点亦有不足,以下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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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协议书范文20xx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协议书范文2012

    表姐在扣扣上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宝宝再几个月就要出生了,前些天看到堂哥的说说,已经用到好聚好散这种字眼了、如果没记错,好像他们才结婚不到2年,孩子也才几个月。怎么现在这么多人的婚姻都成了儿戏呢?今天已经上来两对我说要写离婚协议书的了,还有一对年纪也不小了,儿女才几岁,。婚姻恐惧症?我真是担心我会有….. 信法网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怎么写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议怎么写等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知识

    还没结婚先替他们研究起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了,但愿我以后别像他们这样,无奈。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愿表示、子女抚养、子女探视权、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和其他事宜。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2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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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离婚协议书怎样写

律师教你写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签署的、旨在明确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以及无抚养权的一方的子女探望权行使、协议补偿等的书面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见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必备的条件,对离婚协议书的法定要求是:对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达成合意。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两个司法解释有谈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契约,它是解除人身关系的契约,它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经要约承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也同时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所有问题的约定都有一个前提,即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了,才能依协议分配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上述的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双方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但它可以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个参考,可以间接约束缔约人)。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所规定的离婚协议是指附条件的离婚协议,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时,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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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xx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xx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判断李某在离婚后仍居住使用B套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断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05年协议和06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都有效,06年协议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应以06年协议的约定来认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虽都有效,但06年协议并不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而是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作的重新约定,应根据06年协议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

笔者虽赞同上述两种意见均应以06年协议作为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的依据这一主张,但不同意该两种意见所持的两份协议有效及各自阐述的理由。

第一,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判断其效力的前提。

离婚协议书或称婚内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为准确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有必要划清它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界限。换言之,通过找到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点,就可以准确把握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一)、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的区别。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一般是就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约定,可见该协议既有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的身份关系的处理,也有分割共同财产及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关系的安排,即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虽属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纯财产性质的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正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过,依照《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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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浅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浅析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庭审理中被告出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其儿子所有。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包括房产等共同财产。

庭审中,法官说原被告庭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没有登记离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判决房产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所有原告要求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违法了法律的上述规定,所以不应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法官这样认为是对法律的误解。 理由一,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因为双方登记离婚该协议已经为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而生效。

理由二,本条第二款履行协议纠纷包含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而引发诉讼。

理由三,20x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其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的八条第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解释冲突吗?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矛盾,因为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婚姻解释三第十四条适用的条件是,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

通过办理这个离婚案件笔者更加注意到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对待业务知识决不能一知半解,直知大概不求甚解否则就不能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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