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海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4)温龙海人调字第292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当事人(甲方):杨昌亮,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籍贯:贵州省望谟县, 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当事人(乙方):刘朋朋.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籍贯:浙江省文成县,联系电话:89990609. 纠纷事由及请求事项: 现双方为此纠纷要求调解。
20xx年10月15日,就本案纠纷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本调解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并于20xx年10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和解.刘朋朋对此行为表示自责与歉意,表示今后遵纪守法。
二、乙方当事人刘朋朋自愿一次性补偿给甲方当事人杨昌亮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此款项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全部费用。扣除已垫付11000元,实付款叁万元整。
三、调解之后,杨昌亮自愿放弃再次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并且自意放弃伤势鉴定。
四、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各自约束好自己的家人及亲朋好友, 1
不再以此事为由再次滋事,挑起事端者负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
性质,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及终止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本协议双方在海滨派出所
调解室签字后生效。赔偿款当场一次性付清。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调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参与调解人签名:
主持调解员签名: 调解员签名: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