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 …… 余下全文

篇二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法帮网咨询: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 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法帮网—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手机号码:135xxxxxxxx

执业证号:153xxxxxxxxxxxx3

执业机构: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1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滇池境界8栋3楼(云南省高级人民北侧) 邮 箱:yifazhiguo@yeah.net

昆明律师易德祥,20xx年独资创办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出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研究生,云南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事务1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

…… …… 余下全文

篇三 :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核心提示: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狗、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 …… 余下全文

篇四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也谈《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xx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刊登了黄环、陈小弟同志的《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文,笔者认为原文作者观点有不足之处,现在阐述如下:

【案情】

周某(女)与陈某(男)在双方父母撮合下于19xx年2月15日结婚。虽然结婚已有35年,也生育了一双儿女(均已成年),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淡漠。20xx年7月26日,二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因陈某结婚证上的姓名有误,民政部门未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周某遂持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应诉后反悔,不同意按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诉前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陈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已经生效,故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如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则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法院不能依据协议书对周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可以将其作为对夫妻财产处理的参考。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其分析理由主要有: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或基础;未做登记,协议离婚的条件不符合,因而该协议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原文的分析有遗漏之处、观点亦有不足,以下详述之:

…… …… 余下全文

篇五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 …… 余下全文

篇六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 …… 余下全文

篇七 :法律应该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应该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现实主体倾向性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虽然严谨,但也有失偏颇,而且操作起来程序重复、复杂,耗时费力、劳民伤财,应当予以改进。

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xx年9月10日经黑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婚后财产一台出租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女方所有,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离婚后出租车一直由女方使用,后女方欲办理车辆过户,多次找男方协助,男方就是不去,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无奈,20xx年5月女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协助义务。但是,女方仍然心有余悸,一是担心法院开庭男方不去怎么办?二是判决后男方还是不予协助怎么办?在律师提示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后缺席判决和女方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女方才稍显平静,但是法院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判决?判决后什么时候执行?什么时候才能把这台出租车办到女方名下?好像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笔者联想到另外一起案例:王某(女)与刘某经某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署名男方的共同财产房屋80平方米楼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即到南方打工,一年后,女方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房产部门要求男方来签字,否则不予变更。因男方去外地打工,虽经女方多次查找仍无法与男方取得联系,想要诉讼,法院还说被告找不到无法立案。因此,房证始终无法过户到女方名下。现女方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想借住母亲家,卖掉房屋给女儿治病,但苦于房证是男方名字,无法卖掉房屋而望洋兴叹。如果法律赋予了生效离婚协议书(即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没有就财产分割提出异议,除斥期间已过)强制执行力的话,当事人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或者当事人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事情就不会产生。既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又节省时间,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不应该说不是一件好事。当事人在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一年后(也就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过后),即可依据离婚证和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到法院执行局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 余下全文

篇八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案例

林小姐与张先生在20xx年相识,同年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林小姐怀孕期间,张先生总是借口公司的事情忙需要出差,林小姐后得知原来他的丈夫是与公司女职员有暧昧关系并发展到同居。林小姐提出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在20xx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林小姐,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婚后共有的房屋归林小姐所有。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反悔不愿意离婚,林小姐诉诸于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合本案,林小姐夫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让步,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