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

调解协议书(样本)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 组。 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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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文书格式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

文 书 格 式

权属纠纷调处文书格式(一)

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

(供申请人为自然人使用)

申请人:(姓名,年龄,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年龄,住所)。

第三人:(姓名,年龄,住所)。

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权属纠纷时间: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权属纠纷标的名称)发生权属纠纷,

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 )项、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 )

项的规定,申请调处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调处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大樟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权属纠纷调处文书格式(二)

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

(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

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权属纠纷标的名称: 。 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 权属纠纷时间: 。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权属纠纷标的名称)发生权属纠纷,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项、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申请调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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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xx年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0xx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来源:广西日报 2013-10-27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

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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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文书格式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

文 书 格 式

权属纠纷调处文书格式(一)

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

(供申请人为自然人使用)

申请人:(姓名,年龄,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年龄,住所)。

第三人:(姓名,年龄,住所)。

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权属纠纷时间: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权属纠纷标的名称)发生权属纠纷,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项、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申请调处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调处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大樟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权属纠纷调处文书格式(二)

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

(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

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权属纠纷标的名称: 。 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 权属纠纷时间: 。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权属纠纷标的名称)发生权属纠纷,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项、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申请调处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调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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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

通知

韶府[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依据适用有关问题,统一依据适用,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符合19xx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符合20xx年12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山林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根据争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

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持有《林权证》,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开荒并连续耕种使用已满20年,经核实争议地,在《林权证》发证之前属林地的按山林纠纷处理;《林权证》发证之前属耕地的按土地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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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0xx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

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

作。

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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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广西修订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调解处理条例》

为适应新形势下调处山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发展需要,广西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新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化调处职责。原条例规定调处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土地、山林和水利部门负责,由此造成部门能力有限、效率不高的状况。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新条例同时明确,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健全回避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增加了司法确认的内容,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新条例规定,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考虑到一些林场、水利工程可能是国家所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可能是林业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不仅有个人回避的情形,也存在着单位回避的情形。新条例为此规定,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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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0xx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

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 1

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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