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法律约束力。
温馨提示:
1、 当事人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标志,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住址一栏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联系电话须为随时可以联系的号码,并相互拨打对方所留号码。
2、 本协议当事各方签署后,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3、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及前往理赔中心的案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在地面标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4、 对前往理赔中心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就近到达同一理赔中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理赔中心不予受理。
郑重提示:
适用于8时至19时机动车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六个区)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车辆可以自行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19时至次日8时发生的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理赔中心不予处理。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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