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离婚协议书要有效应具备哪些基本要件呢?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你做出解答。

一、离婚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

离婚协议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接下来一一进行讨论。

(一)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

综上,离婚协议书要有效除了要具备基本的要素外,在效力认定过程中,还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具体认定中应因时制宜。

…… …… 余下全文

篇二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 …… 余下全文

篇三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法帮网咨询: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 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法帮网—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手机号码:135xxxxxxxx

执业证号:153xxxxxxxxxxxx3

执业机构: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1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滇池境界8栋3楼(云南省高级人民北侧) 邮 箱:yifazhiguo@yeah.net

昆明律师易德祥,20xx年独资创办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出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研究生,云南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事务1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

…… …… 余下全文

篇四 :浅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浅析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庭审理中被告出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其儿子所有。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包括房产等共同财产。

庭审中,法官说原被告庭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没有登记离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判决房产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所有原告要求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违法了法律的上述规定,所以不应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法官这样认为是对法律的误解。 理由一,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因为双方登记离婚该协议已经为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而生效。

理由二,本条第二款履行协议纠纷包含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而引发诉讼。

理由三,20x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其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的八条第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解释冲突吗?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矛盾,因为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婚姻解释三第十四条适用的条件是,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

通过办理这个离婚案件笔者更加注意到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对待业务知识决不能一知半解,直知大概不求甚解否则就不能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 …… 余下全文

篇五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摘要: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那么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呢?

  在解决上诉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离婚协议书所需的内容。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关身份关系,故《合同法》是无法调整它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因此只要夫妻在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无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就成立。然而,成立并不不是说协议生效。由于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没有存在的必要。

  看到这,大家是不是学到了新知识呢?如果在20##年离婚需要什么程序、感情不和怎么离婚?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存在类似的问题,小编建议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 …… 余下全文

篇六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xx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xx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判断李某在离婚后仍居住使用B套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断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05年协议和06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都有效,06年协议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应以06年协议的约定来认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虽都有效,但06年协议并不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而是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作的重新约定,应根据06年协议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

笔者虽赞同上述两种意见均应以06年协议作为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的依据这一主张,但不同意该两种意见所持的两份协议有效及各自阐述的理由。

第一,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判断其效力的前提。

离婚协议书或称婚内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为准确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有必要划清它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界限。换言之,通过找到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点,就可以准确把握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一)、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的区别。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一般是就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约定,可见该协议既有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的身份关系的处理,也有分割共同财产及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关系的安排,即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虽属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纯财产性质的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正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过,依照《合同法》

…… …… 余下全文

篇七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案例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案例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xx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xx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xx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xx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xx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page$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xx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 …… 余下全文

篇八 :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以钱玉玲离婚案为例

【关键词】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

【案情】原告钱玉玲与被告王海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王海不得再有外遇,否则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由钱玉玲抚养,王海按照扬州地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后因钱玉玲发现王海仍有外遇,故持协议书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该协议书进行判决。

诉讼中由于王海不同意离婚,针对该案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因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双方离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

时才能生效。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只有当这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生效,本案因双方最终未能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故该协议书因其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而不生效,因此法院不可直接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判决离婚。

【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判决,关键是对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书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