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死亡赔偿金协议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因此,当事人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无可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分额予以适当平衡。

由于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导意见,如按照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引用事例

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给牛某死亡赔偿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从交通警察大队支取了该赔偿金,就该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牛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83岁)、母亲(81岁)、妻子(40岁)、养女(11岁)发生纠纷,牛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牛某的父母均超过75周岁,所得死亡赔偿金应各按5年计算,牛某的妻子、养女应得死亡赔偿金各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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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2010-07-21 09:45:54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死亡

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进行简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

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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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死亡赔偿协议书 定稿

甲方: 议 书

乙方:系翟彦兵之父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母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妻子,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子,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系

翟彦兵在郭连成(系翟彦兵的舅舅)带领下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甲方工地,于20xx年7月19日突发疾病,经 xx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xx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过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抢救翟彦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食宿费等费 用共计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亲属不得再就翟彦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机关透露、投诉本事件或提任何异议;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事故发生地点相关单位声誉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由乙方自 共3页第 1 页

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四人保证并确认其为死者翟彦兵的全部近亲属。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甲方对此事件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需退还甲方人民币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误工(按200元/天)、公证、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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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 行至 公路 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 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 万元,剩余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 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 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 在场,乙方有 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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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协 议

甲 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x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10月12日“(2012)*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3、**赔偿109196.85元;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

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00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00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 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及**垫付的2000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垫付的20000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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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死亡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的亲属在甲方工地上干活,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楼死亡,现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张宝根 ,因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 在山东省潍坊地区昌邑铁

矿钢结构罐体制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医院120当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张宝根

于年 月 日出生,其原身份证号码为: ,

一、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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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死亡赔偿协议书

死亡赔偿协议书

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XXX,女, 族,身份证号码: ,系XXX的 (亲属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即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调解与和解)处理XXX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XXX,因于20xx年8月24日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XXX于 年 月 日出生,其原身份证号码为: ,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

二、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负责将该 万元赔偿款项在XXX的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XXX的供养亲属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XXX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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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死亡赔偿金分配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温文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兰某某,曾用名钟某1,女,19xx年6月22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原告:兰某2,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4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小区17幢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xx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建行宿舍。

原告兰某某、兰某2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茂平独任审判,于20xx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 1

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兰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审理前解除代理关系)到庭参加诉讼。20xx年12月21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兰某某及其与原告兰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兰某某、兰某2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兰某某与前夫钟某4于19xx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钟某3,因原告兰某某同前夫于19xx年1月离婚,女儿钟某3后随两原告共同生活。钟某3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xx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三。

20xx年5月30日晚,赵某2驾驶浙CH0918号轿车,内载钟某3等四人,从温州市区驶往文成县城方向,21时35分许,途经56省道36KM+630M即瑞安市营前乡地赖村地段时,遇因故障而同向停在右前方路边由陈某2驾驶的赣E85764号农用运输车,赵某2在采取制动并左驾方向避让过程中,轿车右侧碰撞农用车左侧尾部,造成钟某3等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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