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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与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记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给予于更正、补充。
二、乙方(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做好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手续,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5)、在每月月后__日内向甲方提供核算结果并提供会计报表;
6)、对甲方提出的会计法规及有关财税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分析报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