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64。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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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后补充协议

离婚后补充协议

经双方达成协议,现就女儿XXX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配等事宜重新协商如下:

一、离婚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双方达成一致抚养权归乙方。现因女方工作性质及其它原因对女儿的成长不利,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将抚养权变更为归男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但要带孩子去哪里,必须经男方同意后方可带走。

二、结婚后与离婚前的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为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XX处的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女儿所有。

2、因女方原因,导致抚养权归男方,也同时为了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协议如下:

(1)女方同意出资为女儿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经达成协议,女方愿意付房屋首付房款及房屋内装修,按揭款由男方负责。

三、离婚后因故双方仍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期间购置的XXXX小车归女方所有,按揭部分由男方负责,并办好一切手续过户到女方。 此协议双方认可、签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商达成后无任何纠纷,双方的任何事情无权干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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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离婚补充协议

离婚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离婚前乙方向甲方所要甲方名下的 ,房屋面积70.3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存款50万元归女方所有,因现有条件,做出以下补充协议:

大女儿归甲方抚养成人;二女儿归乙方抚养。

上一份协议乙方向甲方所有名下的一套房屋,甲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到乙方名下,现在乙方转给小女儿所有,暂有甲方居住到小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甲方无条件让出房屋,并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到名下,甲乙双方没有更改权。

离婚后,因乙方户头之前未用,现有甲方花现金35万元人民币办理迁房合同但未办产权,现有房屋240平方米,地点: ,大女儿以及二女儿各自一套,每套120平方米,产权归两个女儿所有,如期间两套房屋要办理产权手续,由甲方代办。今后产权甲乙双方不得干涉。 此协议已补充完整,共有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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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补充协议

离婚补充协议

经男女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件:

一、现在霍市珠区金都小区1#楼A-5-302(81.41m2) 房屋证字第霍19835号室给女方,家里现有300万元(叁佰万元)给女方。

二、男方要车一台,还有冷库,大棚、菜市场床子3个,车库,现金400万元(肆佰万元)归男方所有。

三、因现有条件,做出以下补充协议

现有霍市珠区金都小区1#楼A-5-302-1(31.9m2) (房屋证字第霍19835号室也归女方所有,今后产权男女双方不得干涉。

此协议已补充完整,共有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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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男方:詹鸿飞,男,19xx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海阔天空雅居C栋23B,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 女方:苏建萍,女,19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0011822。

男女双方与20xx年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现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8号高尔夫城市花园金湖居7307栋1-2层3227A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的共有份额归男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分割协议书内容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在双方签字即生效。

男方: 女方:

见证律师(签名或盖章)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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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补充协议

补 充 协 议

协议人:管英合

协议人:徐玉杰

经双方协商,就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合同内容,做如下补充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因管英合多年经商,各种关系及社会背景复杂,双方离婚后,为防止管英合单方引发的各种债务、欠款纠纷、尤其电站解决时,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事件发生,造成徐玉杰、管国富财产流失,发生相关连带赔偿责任。为保全徐玉杰、管国富所得财产不受损失、不受牵连,双方协商同意对外一致按离婚协议中不真实的财产分割条款执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徐玉杰不能协议离婚或离婚后,徐玉杰及亲属与管英合再次发生财产纠纷诉讼法律时,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均按20xx年2月26日双方实际财产分配协议执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管英合及亲属在双方离婚后,如再次与徐术杰发生财产纠纷诉讼法律时,双方均按离婚协议执行有效,2月26日协议无效。

四、如因管英合电站项目或欠款发生的债务纠纷诉讼法律时,一切后果责任由管英合承担,与徐玉杰无关,双方均

按离婚协议执行有效。

五、次于管国富,因患周期性麻痹,不定时发病,在没有工作前,发生的医疗费在3万元以内由管英合负责承担,超过时双方各承担50%。如山庄、电站无结果,管英合无生活来源时,发生的的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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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于19xx年12月6日在富阳镇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处理问题

儿子,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已成年,无需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各自卡内存款归各自所有。

(2)股权:

(3)车辆:各自名下车子归各自所有。

(4)房产: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者夫妻名义对外所负的贷款以及个人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金:

因女方没有工作生活困难, 男方同意补偿给女方经济帮助金人民币每个月10 000元整(日后经双方协商可变动),经济帮助金在每月1号支付(迟延履行

最多不能超过7天)。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富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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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 马xx律师】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xx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x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 XXXX经营部 ,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 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 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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