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宅基地分割协议
本着家庭和睦的观念出发,现就母亲金三桃自愿将其名下所有房屋及宅基地作出如下公平、合理分割协议:
一、家庭人员:金三桃(母亲)、长女:赵冬梅(已离异)、儿子:赵国民、媳谢丽平、小女:赵喜梅,女婿李志盛。
二、原赵品煌(已过逝)金三桃夫妇名下房屋(房产权已过户归儿子赵国民名下)宅基地分布,房屋一座位于回龙镇建设街(123-124门面)屋后荒塘两个,大河边土一丘。
三、具体分割;建设街房屋一座(123-124门面)归儿子赵国民所有,屋后荒塘由两女赵冬梅、赵喜梅各分一个(前面塘归赵冬梅,后面塘归赵喜梅)大河边土归母亲金三桃所有(因该土原属金三桃的母亲汤春妹所有的)。
四、分割后房屋和宅基地归各人名下所有,互不干涉,各人持有本人名下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五、母亲(金三桃)赡养义务由儿子赵国民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金三桃、赵冬梅、赵国民、赵喜梅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家庭人员签字:
在场公证人签字:
20xx年3月6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