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xx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xx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xx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xx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xx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xx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xx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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