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蒙特利尔协议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xx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xx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xx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xx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xx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xx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xx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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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07蒙特利尔协议

19xx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xx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xx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xx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xx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xx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xx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它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

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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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xx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xx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自19xx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xx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xx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xx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但是19xx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xx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xx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xx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xx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xx年的北京修正案。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xx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我国制冷剂的替代研究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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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_19xx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xx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xx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xx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xx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xx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xx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xx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xx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xx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xx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xx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xx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xx年至19xx年3年平均水平上;

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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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xx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xx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xx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xx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xx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xx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xx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xx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xx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xx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xx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xx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xx年至19xx年3年平均水平上;

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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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稿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稿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xx年开始观察南 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xx年9月, 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xx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 蒙特利尔 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在19xx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xx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 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 定书》。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xx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 长。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 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 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 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 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 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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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三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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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19xx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xx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xx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

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

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 二 条

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

“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

(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

(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 “或第一款之二”。

第 三 条

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

“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 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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