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四季花城”小区公建房屋移交协议
移交方: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董事长。
地址:
接收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事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将开发建设的“四季花城”小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治安联防站等公建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就移交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开发建设的“四季花城”小区三区文化活动站用房一处、居委会用房一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一处;四区居委会用房一处、卫生站用房一处;五区文化活动站用房一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一处、治安联防站用房一处、居委会用房一处、卫生站用房一处;六区文化活动站用房一处、居委会用房一处(具体位置、面积见附表)使用权、管理权及其竣工平面图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上述公建房屋自移交之日起,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不得改变其房屋用途,擅自挪作他用,否则由 1
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上述公建房屋移交后,甲方只对法律、法规规定保修期内的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对公建房屋实行自治管理并承担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维修养护及水、电、暖等费用。
四、上述公建房屋的使用期限为 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算起。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乌海仲裁委员会巴彦淖尔办事处仲裁。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移交方: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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