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协 议 书
甲 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法人代表********** 。
乙 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案 由:伤残补偿争议案。
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处从事*****工作。*****年*****月*****日上午*****时许,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就治,被诊断为被诊断为1、左手指中节指骨骨折;2、左中指远指间关节脱位。待伤情基本稳定于*****年*****月*****日到*****天正司法鉴定所进行职能伤残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
乙方对自己的工伤赔偿数额咨询过专业人员,明确其赔偿数额。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甲方愿意支付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整(包括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补偿、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基数缴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等在内),该款当即付清。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余赔偿不足部分或者因此有可能获得高于此金额以外的任何经济利益,即自愿表示不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赔偿与法院提起诉讼活动,此后的医疗、就业、生活等问题概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达成和解,以上条款应自觉遵守,不得再起争议。如有违反的,应支付违约金陆万元并返还对方已支付的财物。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