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谅解书范本

谅 解 书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我公司于20xx年12月2日收到广州市xxxxxxx有限公司原支票号码:46250194,支票金额11300元的票款。我公司对该单位此次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表示谅解!

联系人: 收款单位: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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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事谅解书范本

刑事谅解书

x年x月x日, xx将本人打成重伤,并入院治疗。xx于x年x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起诉,xx因此被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支付了本人在此事件中的医疗费用XXXXXX.00元元,其后又主动与我的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共xxxx.00元。

  我们了解到xx家庭经济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少许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xx及其家属依然能够积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深受其害,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xx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xx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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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 偿 协 议 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年12月  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年十二月  日              二O##年十二月 日

刑 事 谅 解 书

20##年12月  日,赵五与      因琐事发生纠纷,对     的身体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羁押在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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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谅解书范本

谅解书

20xx年12月30日,司机XX在兰海高速公路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贵CXXX行至息烽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事后,肇事司机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事故发生后,XX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关于〈20xx年12月30日〉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意见》。现XX已经支付了前期全部赔偿款10万元。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XX家庭也很困难,但他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于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从轻判处。

XX县公安局

XX县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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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审判阶段刑事谅解书

审判阶段刑事谅解书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审判阶段刑事谅解书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本人 与 因 发生纠纷。 年 月 日,被告人 因涉嫌 罪 被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逮捕,经 人民 检察院审查,现已起诉至 人民法院。被告人 现羁押 在 看守所。

从案发至今,被告人 通过其辩护律师及其家人,多次向本人转达了其诚恳的歉意和悔意,于 年 月 日,赔偿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鉴于被告人 已真诚悔过,悔罪态度好,我愿意原谅他。

鉴于被告人 已真诚悔过,悔罪态度好,我愿意对被告人 予以谅解,同意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充分地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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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职务侵占罪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罪成功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在深圳市无业。因本案于20xx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刑诉字2010第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雄犯职务侵占罪于20xx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雄及辩护人朱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雄利用职务之便把深圳市×××餐饮公司让其到公明镇拉菜的粤B8341Q号货车、三部不锈钢手推车及办理粤

B8341Q号货车的保险及年审费用18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然后逃跑回五华县老家。被告人陈×雄通过朋友钟标正另案处理将其货车及三部手推车以6000元价格卖掉。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涉案的货车价值18000元三部手推车价值1470元。综上被告人陈×雄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合计人民币21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雄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报损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呢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借条车辆管理规定、机动车交易记录证人范小敏、邓浩证言被

害单位代表雷达、付男、刘清林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辩护人代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27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及求情。该事实有相关的赔偿协议、收据、申请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价值2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雄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亦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辉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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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职务侵占罪

案例3

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至20xx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

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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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攀枝花律师对黎某职务侵占案的成功辩护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对黎某职务侵占案的成功辩护

20xx年5月,黎某(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故此处用化名)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向攀枝花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李明华律师立即到办案机关了解黎某涉嫌的罪名、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黎某。据黎某陈述,其系攀枝花市某运输公司水泥罐车驾驶员,其从20xx年初起,先后四次伙同某工地管理人员将该工地的水泥盗卖给他人,其分得赃款六千余元(最后一次盗卖水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未得赃款)。

根据黎某介绍的情况,李律师认为其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如果按照盗窃罪处罚,对其判处的刑期将远远高于职务侵占罪的刑期。因此,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黎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20xx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黎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明华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注意到公安机关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五万零几百元。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黎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两名同案、属于立功;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职务侵占、分得相对较少的赃款、属于从犯;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情节,已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要想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罚,还需具

备更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判处情节。结合黎某过去表现良好、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李律师请黎某家属到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出具了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以前无违法犯罪现象的情况说明;并由黎某户籍地的村委会出具黎某家庭经济困难、上有两名七十多岁的老人、下有读小学的小孩的情况说明。收集到两份情况说明后,李律师认为黎某得到从轻处罚,关键还要取得受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为此,李律师与受害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表明黎某家属愿意代为退还赃款、并赔偿单位损失的态度。经过多次艰难的磋商,受害单位接受退赔款之后,最终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黎某予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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