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情侣试恋爱之“卖身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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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有交往意向的男女双方创造相互接触、相互了解的条件,拉近双方的距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协议。本协议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所谓“卖身契”之类,均为本协议之戏称,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一章 一般条款
一、本协议持续期间为五天,自双方首次履行协议规定的共同活动之日起算。
二、本协议中所称的共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起吃饭;
(二)一起逛街;
(三)一起看电影;
(四)一起上自习。
三、本协议所谓的五天持续时间,视具体履行方式,可以是连续的五天,也可以是不连续但有充实活动内容的五天。在不连续的情况下,开始之日与结束之日相差不超过一个月。
四、为充实活动内容,增加活动情趣,一方可以采取向对方送花、为对方庆生、为对方点歌等活动形式。此类活动形式上要有创意,同时要注意节俭。
五、活动中双方均事先同意的活动,费用均摊;一方单方采取的行动,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所产生的花费不得向对方要求补偿。
第二章 信息披露及保密协议
六、双方均应当向对方披露必要的信息;任何一方对对方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披露,更不得用于营利或以损害对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方式使用。
七、双方应当向对方披露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证件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军官证、护照等功能相当的证件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
(二)当前真实的婚恋状态;
(三)工作及学习单位;
(四)个人联系方式。
八、第七条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一份,于首次履行协议义务前相互提交。其中身份证件应当提供复印件。
九、第六条中所称的“他人”不包括各自的父母、老师、学校领导、同住的同学或同事以及公安机关。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