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上诉状范本

行政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_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 余下全文

篇二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高俊,男,汉族,生于19xx年11月6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42号,水电三局职工。

原告:高洁,女,汉族,生于19xx年2月19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42号,高俊之妹。

原告:王秀春,女,汉族,生于 19xx年 7月16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42号,高洁之母,

被告: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对违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6日9时30分,在安康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杨孝泉、城区房管所所长江龙伟、李云浩带领下,集中数十名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将我兄妹两人(高俊、高洁)用人墙阻挡在西大街42号院外,十余名房管人员强行将我母亲王秀春按倒在院内空地上,房管所所长江龙伟踢开锁着的房门,指挥工作人员强行拉走家中家具和生活用品,并强行拆除我家居住了二十三年的七间自建房屋,当时被告还请有汉滨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场。

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 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时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其拆迁行为违法。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本案被拆迁人在83年水灾后在西大街42号院内自建房屋7间,是根据安县发(1983)098号文件

建设,和被安县政办字(1988)091号文件所确认的不属于违章建筑。对该房屋的拆迁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系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 被告无拆迁强制执行权,擅自行使,系严重超越职权 被告作为依法行使城市房地产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权,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授予被告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其他任何法律赋予其该强制执行权,按法律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享有有限的执行权外,法律将广泛的、重大的强制执行权只赋予了人民法院,所以,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系严重超越职权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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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诉状范本

行政二审代理词(范例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筑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张____以及原审被告____ 县政府、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人作为被上诉人张____的诉讼代

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给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颁发《公房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法

律规定,系违法行政的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父亲张____于199 ____年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规划、审批、施工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县房产局申办的,张____依法继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相反,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所持的《公房产权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在其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仅凭只建筑公司的申请报告和 ____县检察院签署情况属实的一纸证明即为其办理了产权证

书,显然不具备合法的颁证要件,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产不应当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产权证书,必须撤销其一。而本案由于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取得的《公房产权证》系两原审被告违法行政的结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根据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向市房产局的申请报告,其是在谎称该房屋属于自建,原产权证、红线图丢失的前提下,骗取县房产局为其颁发的房产证;而在法庭因本案房产诉讼时,上诉人又称是抵债

取得,显然是谎话连篇,故其提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二、关于起诉期间,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过法定的起诉期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县房产局给上诉人发证行为,是针对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并没有针对被上诉人张____,从来也没有通知过被上诉人张____,更没有给张____送达或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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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不予立案的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请求判令七被告对原告控告、举报和上访给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事由:

20xx年以来,原告有8.2333公顷农业承包地(其中耕地5.1997公顷,有一部分为基本农田)被贵州省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有限责任公司占领以作建设用地。而在当时,该土地并未办理征收手续。时至今日,该公司也未拿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告也未看到关于该幅土地的征收审批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等规定,如图书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应当有习水县人民政府、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审批公告。

20xx年7月12日、20xx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两个文件,严禁“未批先用”而非法占用土地。就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就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土地管理连发紧急通知,禁止未批先用土地的情况下,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有限责任公司仍然顶风作案,“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该行为对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违反,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性质的严重性可想而知。对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25号第通知五条明确表明,该行为属于要被严厉查处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求,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这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通知,也要求对“未批先用”土地的情形进行清理整顿。20xx年10月21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紧随其后的同月31日,国土资源部也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该《通知》第8条强调:“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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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兵,男,19xx年10月9日生,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山东省东营市人,系山东省东营市加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庐山路88号,电话187xxxxxxxx。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规划局,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庐山路11号。

第三人:东营市市政建设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一路44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被告承担本案行政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于20xx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xx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批前公示、听证,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规定,被告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批前公示、听证,未听取公众的意见,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规划许可前,没有采用在“建设地址现场及周边街区公示”等“其它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告,没有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致使原告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建设用地规划毫不知情。被告没有公示、没有告知、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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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第11-1起诉状格式与例文

[格式一]

民 事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

(代理人)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

(代理人)

(第三人)同上

诉 讼 请 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1、起诉状副本×份

2、证据×件

起诉人

年 月 日

[例文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窝,男,56岁,汉族,xx省x县人,住xx市xx街x号。

被告:王x财,男,58岁,汉族,xx省x县人,xx市xx厂工人,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诉讼请求

请求将被告出卖父母遗产3问砖房所得房款8500元判决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我是同胞兄弟,无其他兄弟姐妹。早在19xx年,被告和我就先后自立家庭,同父母分居。19xx年,父母在xx市xx街xx号自盖3问砖房居住。19xx年被告一家因住房倒塌,同时也为了照顾老人,搬到父母家里一起生活,直到19xx年二老相继去世。当时考虑到被告一家的实际困难,就没好意思提出分割父母遗产问题。 可是,今年4月,被告王x财在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把父母遗产3问砖房出卖,卖得房款8500元,全部据为己有。我得知后,对这一剥夺我继承权的行为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一口咬定他比我尽的义务多,不但负担老人的生活费,还在生活上侍候老人,并且还维修过房屋,因此拒绝与我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我认为,被告独占遗产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我与被告对老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大体相当。①关于负担老

人生活费问题。从19xx年到19xx年父母去世这段时间里,我在外地坚持每月寄10元生活费供养二老。这一事实,父母的邻居李xx可以证明。根据当时xx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每月需要生活费20元左右,我每月寄去10元,再加上父亲的一些零星收入,被告每月也不过负担10元左右。再说,二老去世时,我和被告共同承担了安葬费。这一事实,xx市xx街xx组组长刘x芝能够证明。②关于侍候老人问题。首先,被告一家在生活上侍候老人,这是事实,但是二老在世时帮助被告操持家务,这也是事实。况且,我在外地工作,无法直接照料老人,因此,被告对老人尽一些侍候的义务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关于维修房屋的问题。父母去世后,被告长期占用着父母遗留下的3间房子,这实际上是长期无偿地占用了其中应由我继承的那一份遗产,因此,被告对住房进行维修是完全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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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安阳XXX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XXX,地址:XX区XX街XX路XXX院。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路X号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安X工商处字[201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原告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原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的。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同时再次重申,原告并不对社会进行商品交易,所谓商品虚假宣传纯属子虚乌有,被告适用该法律实属张冠李戴。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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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起诉书格式及范本汇总

民事起诉书格式及范本汇总

■格式

民事起诉书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一种书状。民事起诉书是依法维护民事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书的作用在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通过起诉书,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讲得明白,把起诉的目的和请求告诉人民法院,让法院了解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写好民事起诉书对法院了解情况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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