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XX〕XX字初第XX号 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2 在23.2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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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 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 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 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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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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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集团范本)

合 同 审 查 法 律 意 见 书(范本)

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拟以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 单位签订关于 项目的《 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 。该条约定可能导致 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 1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 。该条约定可能导致 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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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审查《XXXXXXX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

北京慧学律师事务所 1

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2 在23.2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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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积极”无法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应为( RMB)1037915,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填写不够严谨。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2.a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为严苛。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既有合同主要义务,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特别是在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善:
(一)合同第三条第2项修改为:
2、工程量如有变更,双方应在竣工后10日内根据实际增减情况进行决算,合同最终价款按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进行决算确定。
 
(二)合同第四条第1项修改为:
1、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施工完成并经南阳市公安局相关机构(科技处、指挥中心、通信科和治安支队)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5%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三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兑付剩余费用。
 
(三)合同第五条第3项修改为:
3、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
 
(四)合同第六条第2项修改并增加一项为:
2、提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时的,每超时一日扣除5千元;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日奖励5千元。经甲方组织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核算退还保证金及奖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工程保证金:
a.如系统经南阳市公安局、甲方首次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一次整改后,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3、工程如因甲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误超时的,不扣减工程保证金。
 
(五)合同第七条第1项修改为: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违约的,提交另一方所在地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六)合同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
3、如合同双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五条第3项、第六条第2项以及第七条第2项所约定义务的,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签订、履行环节风险及防范机制
  (一)合同签订方面
1、建立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专员预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相关证照及其有效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签字、印章等一切形式要件。
  2、建立合同主体资信调查、审查机制。对拟合作的客户之商业信用、登记注册情况、项目发包方承建方实力信用等相关情况,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作些基本的查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3、对合同专员进行合同法律实务操作培训。
  4、加强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除业务部门一份原件外,必须留存一份完整原件交档案室严密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增加的文本亦应同时交一份原件给档案室严密保管。
5、为了防止意外,合同文件资料应当按商业秘密等级进行保护。
 
  (二)合同履行方面
  问题:没有对方工程决算确认人的资格授权手续,与合同履行衔接上有漏洞。
  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以钻空子进行抗辩,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对策: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甲方授权或指定的项目决算确认人员的姓名,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亲自签字笔迹、联系电话。
 
  (三)债务催收方面
  问题:未建立规范的债务催收机制,一般采用电话催收,没有固定证据。
  风险:①给对方长时间赖账留下空间;②一旦对方下落不明或恶意逃废债务,可能丧失诉讼时效;③在诉讼中,也将陷入举证不利的被动局面。
对策:建立债务监控催收机制,以专业、规范的书面催款函形式催收债务、主张债权。此举既可以提高效果,又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及时根据欠款方情况变化第一时间采取合适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具体操作:由贵公司定期汇总欠款人信息资料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由法律顾问以贵公司名义发出催款函。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所出具的合同都对起草方有较强的倾向性,大都是于相对方不太有利的。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对方起草的版本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公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根据贵公司的情形,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当建立稳定的合同审查机制,以方便合同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八、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意见书正文共八页(以下无正文)。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李冰 律师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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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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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审查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审查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劳动合同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1、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新增内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

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14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