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检讨书

检 讨 书

7月7日晚,由于我犯错后认错态度不认真、不诚恳,且主观不努力,客观找原因,粗暴大吼大叫,一错再错,错上加错,严重影响了老婆的睡眠和心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精神伤害。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一、错误分析

(一)自由散漫、漫不经心。对婚姻大事不重视,漠不关心、得过且过,随意挑选档次低、条件差、卫生脏乱、服务不到位的酒店,这是对人生不负责、对家庭不负责、对婚姻的严重不负责任。事发后,还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不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尽找客观理由,并恼羞成怒、大吼大叫,全无素质可言。这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思想涣散,不思进取,不求甚解,得过且过的必然结果。如果继续放纵和发展,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二)骄傲自满、目中无人。长期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自满、自大、自负,不愿听取别人意见,形成天下唯我独尊的思想。稍受表扬就忘乎所以,不能正确认识错误,心胸狭隘、狂妄自大,严重存在“错误都是小事”的思想,总是以高人一等的态度对待人,对老婆的话不当回事,面对错误不去积极反思、整改,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丧失了改正错误、丰富自己、完善人格的良机,不追先进、沾沾自喜,长此以往将在整个社会中落伍、家庭中落单、生活中落难,后果不堪设想。

(三)简单粗暴、素质低下。有点不顺就发怒,出了错误就疯狂。面对帮助性的、可理解的,并具有建设性的批评,不是认真思考自己的问题,反而恼羞成怒、指责别人、大吼大叫,这是一种没文化、没素质、无道德、无本事的文盲行为、流氓行径,这种不良情绪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极为有害,给家庭和婚姻将造成严重后果。

二、整改措施

一是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充分认识到不肯认错的人将永远不能进步,导致错误延续、错误越来越多,没有人愿意接近,亲人、朋友离我而去,老婆将越来越失望、疏远,人生将面临万劫不复的境地。对自己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坚决与自己的错误斗争,严格自己的行为,切实提高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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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谅解书范文

谅解书

20xx年8月,毛某通过虚假的工程合同向我诈骗了10万元。 案发后,毛某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他悔罪态度诚恳,通过律师协调沟通,积极与亲戚朋友联系,筹措诈骗我们的欠款。其家人也东奔西走,希望为我们弥补损失。诈骗我们的10万元钱现在已全部还完。

考虑到毛某是家中的顶梁柱,还有老人和妻子需要照顾,他自己也是一时糊涂而犯罪。现在他既然已归还我们全部钱款,他也得到了教训,我们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不想造成新的悲剧。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好适用缓刑。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受害人:

受害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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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谅解书

谅解书

XXXXX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XXX涉嫌XXXX罪一案,本人XXX作为受害者,已与XXX及其家属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现本人谅解了XXX的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XXX及其家属已深刻地认识到XXX的XXX行为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刑事惩罚,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给我本人造成的身体损失及对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2、XXX及其家属除积极歉意外,还自愿全额赔偿了由此给我本人造成的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XXX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父母早年离婚,其一直与母亲单独生活,考虑到XXX从学校毕业后即承担起了养家的负担,如长期关押将会使全家的生活陷入困境。

综上,本人恳请贵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X一案时,能考虑对其刑事责任酌情从宽处理。

署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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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事申诉书范文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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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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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检察文书范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1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02]76号

被告人李德和,男,55岁,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本市人民街育仁坊11号之三2楼。20xx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8月14日经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德和受贿、贪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一案,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xx年9月9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受贿

19xx年3月至19xx年春节间,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

间,在负责发包其公司办公大楼工程给肇庆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款人民币105000元。

19xx年4月至19xx年5月,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间,在负责发包荔湾大厦土建工程给花县第三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花县三建项目负责人叶自信贿赂款940000元。

19xx年春节至20xx年中秋,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广州市荔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负责发包金花小区二片二期拆迁土建工程给花都土木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花都土木公司项目经理黄贤芬贿赂款人民币66000元。

19xx年7至8月间,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间,在与广东长城建筑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广州市恩宁路多宝街19号商住楼工程过程中,利用负责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审批办理有关手续的职

务便利,收受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谈正贿赂的位于广州市恩宁路多宝街19号202房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203000元)。

19xx年3月至19xx年中旬,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与香港纪丰公司、港丰公司分别合作开发荔湾大厦、港丰大厦过程中,利用负责发包工程、签订有关合作合同、审批办理有关报建、规划、施工牌、契证等手续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述两公司负责人吴浩良的贿赂款人民币250000元、港币200000元、港丰大厦东塔1801、1802房屋二套及地下室负一层7号车位一个(价值人民币1994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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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述状怎么写?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提供如下刑事上述状做参考:

上诉人:某某,男,19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1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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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

2008-12-26 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诈骗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

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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