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调解书范文

【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云(李某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某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某云、李某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某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某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某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云、李某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某云、李某征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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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调解书格式&范本

民事调解书范本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xx年经人介绍,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xx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xx年1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现系宝鸡市**公司销售人员,租住宝鸡市金台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李**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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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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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调解书范本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交通事故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3月19日中午12时,王城村六社村民吴积玉驾驶自家摩托车,在六社桥转弯处不慎将王城村六社村民杲立功之女杲玉撞伤,杲玉造成左脚脚踝脱臼,左大腿严重擦伤,左胳膊严重擦伤,总共花费医疗费用5300元;吴积玉摩托车有损伤,吴积玉本人有轻微擦伤。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吴积玉赔偿杲立功医疗费用5300元,误工费1000元;

二、吴积玉照顾杲立功之女杲玉直至出院;

三、吴积玉的摩托车由吴积玉本人负责修理;

四、吴积玉的擦伤由吴积玉本人负责治疗;

五、其他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3月25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5月30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5月14日下午14时,王城村三社村民杲立彪将自家的驴赶出来吃草,由于看护不严,杲立彪家的驴进入杲立武家小麦田地里,吃掉了部分小麦青苗,并践踏了小麦青苗,小麦损失面积有32平米,杲立彪发现后立即将自家的驴赶出来,杲立武知道情况后向杲立彪索赔小麦损失200元,杲立彪认为索赔数额较高,不愿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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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调解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韩远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笑冰,男,汉族,19xx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凯创信通公司经理,住北京邮电大学眷24号楼24652号。

被告韩大如,男,汉族,19xx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慈溪市师桥岐山电热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3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以生产“开关、插座”等商品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续使用“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使用与原告“公牛GONGNIU及图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为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韩大如实际生产加工了以上插座等产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了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不争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限期变更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上刊登声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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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调解书范本

A 市 B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XX,女,汉族,38岁,A市运输公司工作,住A市XX路52号。 被告:刘XX,男,汉族,42岁,A市XX经贸公司工人,住A市XX胡同43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5月经原告李XX的同事郑XX介绍相识,于19xx年6月17日,李XX和刘XX登记结婚,刚结婚后,家庭生活平静,夫妻感情尚可。19xx年,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刘X,现年9岁。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近年来,由于男方不做家务,女方又迷恋打牌,小孩的学习与生活没有得到妥善照顾。二人为此开始相互争吵。随着孩子的长大,二人争吵不断升级,互不信任,不能正确对待夫妻间产生的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恶化进而破裂。20xx年4月13日,在又一次激烈争吵之后,李XX起诉到A市B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儿子刘X归男方抚养,自己无法承担其生活费;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公有财产平均分配;各自的债务自理。 本院于20xx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xx年生一子刘X。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XX、被告刘XX均同意离婚;

二、儿子刘X归被告刘XX抚养,原告李XX无法承担其生活费;

三、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共有财产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平均分配;

五、各自的债务自理;

六、其他无纠葛;

七、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X

审判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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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调解书范文

【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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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一审民事调解书格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XXX年X月XX 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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