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云(李某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某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某云、李某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某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某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某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云、李某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某云、李某征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