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如何订立夫妻共同遗嘱

爱传承法律秘籍:怎样才能立有效遗嘱?

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主体必须具备: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只要立遗嘱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立遗嘱无效。

【案例】

郭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她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20xx年,郭老太购买了其承租的原工作单位自管公房一套。20xx年,郭老太病重住院。住院期间,二儿子擅自为郭老太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她接至自家居住。郭老太在二儿子处居住期间,二儿子胁迫郭老太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张老太死亡后其遗留的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没过多久,郭老太病危,二儿子通知大儿子前去探望。郭老太见到大儿子后,将二儿子逼其立代书遗嘱的事告知了大儿子,随后郭老太自己书写了自书遗嘱交给大儿子,将其名下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

郭老太去世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按代书遗嘱继承郭老太的房屋。庭审中,大儿子出示了郭老太的自书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大儿子所有。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郭老太是二儿子的胁迫下写下遗嘱,完全违背的老人的真实意愿。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当然,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有权决定将自己遗产的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行使上述权利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包括子女在内亲属也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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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从一个继承纠纷案件看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自动保存的)

从一个继承纠纷案件论夫妻共同遗嘱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公民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多,而且基于夫妻这种身份的特殊性,财产越来越难分割,在夫妻眼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一旦有一方死亡,给继承就会造成很大困难。另一方面,现在重新组建的家庭越来越多,不管结婚的时间有多长,夫妻存续期间就会有共同财产,每个人个人的一部分财产将划归为共同财产,而这部分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对方的子女也会分的。尽管二婚的夫妻之间由于存在感情基础不是很在乎自己的财产会被对方的子女继承,但是子女很在乎,于是会促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设法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尽可能使自己母亲或父亲的财产只分他们,甚至想通过某种方法将对方的母亲或父亲的那部分也归他们。于是夫妻之间就有可能在两者之间达成某种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直接将夫妻存续的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分给各自的子女及对方。夫妻通过合意达成的遗嘱即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关系着遗嘱继承能否顺利进行。

关键词:共同遗嘱;夫妻共同财产;效力

案例

一位老太太和其丈夫是二婚,两个人都有自己的子女,丈夫的子女为了以后全部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要求其父亲与老太太共同订立一份遗嘱,让老太太做出让步,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完全归其丈夫所有,然后死后由其子女继承。老太太很听从其丈夫的话,只是觉得自己肯定会和丈夫能生活长久,于是同意和丈夫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结果丈夫死于意外,丈夫的子女要求马上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要求老太太立刻从房屋中搬出。遂引起纠纷。 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大体有三种: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也是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处分的是个人的合法的财产,那么立遗嘱人当然也可以变更属于自己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即老太太可以通过重新立一份遗嘱来变更其财产的处分方式。虽然夫妻共同遗嘱是两个人达成的合意,但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并无完全的决定权。就如一个人答应给另一个人财物,但在没有公证的前提下,他可以撤销对另一个人赠与,即他完全可以决定不把财物赠与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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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遗嘱范本Word版(12范本)

遗 嘱

立遗嘱人:柴世华,男,一九三四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75-3-2-4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我个人有一套位于宁夏银川市城区胜利南街75号楼2-401室的住宅,该房是我的个人财产,经我慎重考虑,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我共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子女们生活还行,就是小儿子柴文平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遗 嘱

立遗嘱人:仲伟仁,男,一九三四年八月四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王振华,女,一九四0年十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我们系夫妻关系,在银川华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9%的股份,其中仲伟仁出资叁拾万、王振华出资贰拾壹万。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公司股份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08)宁银国信证字第10082号

兹证明李俊德(男,一九三四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陶瓷巷3-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时文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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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共同遗嘱案例

【案情】

20xx年4月2日,刘云山与禹克勤夫妇二人共同设立书面遗嘱1份,该遗嘱载明“我们将我们名下位于扬州市同泰花园4幢***室和宝带新村(北)17幢***室及我们名下所有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均归刘某某所有,其子女为第二继承人,刘某、刘秦宁为第三继承人,财产共有。”该遗嘱由禹克勤书写,刘云山与禹克勤在“立遗嘱人亲签”处签名,并由刘元喜、冯耘在场见证。

刘云山与禹克勤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刘某某。刘云山与其前妻生婚后生有两女即被告刘某、耿某。20xx年1月23日,刘云山因病去世。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父亲刘云山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与妻子禹克勤名下房屋及其他财产均由原告继承。20xx年1月23日,刘云山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刘云山的财产。

被告禹克勤辩称:同意原告刘某某按遗嘱继承刘云山的财产,遗嘱中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同意全部给予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耿某辩称:刘云山所立遗嘱系附条件附时间的遗嘱,遗嘱上尚有一人即本案被告禹克勤在世,没有达到生效条件;遗嘱中刘云山的签名无法证实是其本人书写,该遗嘱不符合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条件;遗嘱中第二、第三继承人理解有歧义,遗产范围也不明确,该遗嘱的见证人与被告禹克勤有利害关系,系被告禹克勤亲戚,所以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来依法分割刘云山的遗产。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立遗嘱时可以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定要求。刘云山与禹克勤共同设立遗嘱,并明确表示两人名下的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由刘禹继承,意思表示明确,并无岐意。该遗嘱由禹克勤代书,对刘云山而言系代书遗嘱,但刘云山设立该遗嘱有两人在场作见证,被告刘某和耿某虽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见证人刘元喜和冯耘与刘云山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代书遗嘱。而对禹克勤来说,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并无矛盾。因遗嘱中所指财产系刘云山与禹克勤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禹克勤所有的财产目前尚无法继承,但庭审中被告禹克勤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刘某某,庭后又作出书面表示,该赠与行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遗嘱中刘云山与禹克勤所有的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应当分别按照继承和赠与,由原告刘某某取得所有权。对于被告刘某、耿某主张遗嘱形式不合法、条件不成就、内容理解有歧义及不符合情理等无效事由,并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辩解,因对遗嘱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遗嘱中所指的宝带新村(北)17幢***室,因该房屋在刘云山去世前已出售,其物权已发生变动,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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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论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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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遗嘱

林劲标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及各国立法例分析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分析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共同遗嘱在性质上如何去认定它?它是否是遗嘱呢?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可以把共同遗嘱分割成两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和一般遗嘱理论衔接[1].

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应该说共同遗嘱的性质比较符合“共同法律行为说”。“双方法律行为说”抓住了共同遗嘱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点,但是无法突显共同遗嘱中的遗嘱人是基于同一遗嘱目的而成立的。而且双方法律行为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况且主张双方法律行为显然和一般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完全相反,难以形成统一的遗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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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房产遗嘱范本

房 产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现住 ,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现住 ,

身份证号: 。

我们两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共有 子女,分别为:XXX、XXX 、XXX,本遗嘱中房屋受益人汤川系汤献明之长子。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 年 月 日取得了位于 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

2、XXX自愿将 该房屋赠与汤川个人,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汤川个人名下,XXX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XXX过户后不能将此房屋卖掉。遇国家统一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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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房产遗嘱范本

金节和与陈菊英房 屋 继 承 遗 嘱 书(共三页)

房 屋 继 承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 金节和 ,性别 男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 汉族 ,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姓名 陈菊英 ,性别 女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汉族 ,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共有六个儿女,

老大(儿)叫: 金文有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二(女)叫 金雪英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三(儿)叫 金文贵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四(女)叫金雪梅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五(女)叫金雪花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六(女)叫金雪萍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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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房产遗嘱范本

关于汤文渊、刘丰玉合川石马街住房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 汤文渊 ,性别 男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 汉族 ,现住 ,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姓名 刘丰玉 ,性别 女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 汉族 ,现住 ,

身份证号: 。

我们两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共有 三 子女,分别为:汤献明 (子)、汤庆华(女) 、汤丽飒 (女),本遗嘱中房屋受益人汤川系汤献明之长子。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 年 月 日取得了位于 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

2、汤文渊、刘丰玉自愿将 该房屋赠与汤川个人,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汤川个人名下,汤文渊、刘丰玉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汤川过户后不能将此房屋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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