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 和 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协议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市。
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 转让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受让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本协议所约定的资产转让顺利完成。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 转让资产:在本协议的附件中列明的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 的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应收款及合同应付款;此等资产现在位于中国 。
2. 工作日:即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是中国的法定假日除外。
3. 协议生效日: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之日。
4. 协议签字日:本协议双方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且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之日。
5. 成交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所有的日期,即协议生效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 中国法律:中国境内于协议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中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命令、通知、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附件(资产清单中)列明的所有资产。
2. 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转让方处受让转让资产,并全部移交受让方占有并处置。
3.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于成交日一次性成交。
4. 自成交起,受让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