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书范本及程序

离婚协议书范本及程序

来源:找法网 作者:findlaw.cn 日期:10-02-06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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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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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写?

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1)购房合同及附件;(2)契税凭证;(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4)按揭贷款合同;(5)房屋所有权证;(6)交款#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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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黄某(女)于20##年1月结婚,并于20##年2月生一女孩王芳(化名)。次年2月王某与黄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王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王芳所有,黄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王芳由王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年12月,王某与黄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再婚。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黄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到王芳名下的登记手续)。审理中,王某抗辩称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非共同财产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他与女方可以撤销该赠与,而要求平均分割该楼房!

问题提出

1、本案中在王某与黄某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二人复婚后是否丧失法律效力?

2、本案中的四间平房在王某与黄某复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王某与黄某能否撤销对女儿王芳的关于楼房的赠与?

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知离婚时关于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但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更何况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因此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对四间平房进行了分割,那么该平房在二人复婚后就已经成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王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四间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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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案情】

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xx年1月结婚,并于20xx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xx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xx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分歧】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评析】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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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后达成的协议复婚后还有效吗

离婚后达成的协议复婚后还有效吗

  市民李女士:我与刘某于20##年结婚,并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归我所有,刘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20##年8月,我与刘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但我和他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我现在再次离婚的话,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的离婚协议吗?

   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刘某在前婚离婚时对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分割,房产和汽车已经成为你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复婚时或者复婚后你未与刘某重新对该财产做专门约定的话,你离婚时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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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19xx年结婚,育有一女。20xx年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4月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20xx年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2.原被告双方复婚期间对15万元债务的承担重新约定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

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

1.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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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关系:

(现因甲方 欠下的外债较多,特以妻子 签下此协议),所欠的外债由 一个人承担,与妻子 无关。如有人向妻子要债,妻子 可出示此协议书给要债人看,以自己无关,在此期间如甲方在没有还清债务之前不得进入女方家或在女方和(家人)提出任何要求,现因女方怀有身孕,男方在还债务之中还要承担女方及孩子的生活费用。如在孩子生下之时男方还未还清债务,男女双方凭此协议解除夫妻关系,直到男方债务还清之时再复婚。在此期间男方承担母女两的一切费用开支,如男方还清债务后女方不同意复婚,男方不得逼女方复婚,不得向女方和(家人)提出任何无理的要求和条件。

甲方:

乙方: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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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协议书格式

离婚协议怎么写

2008-12-02

离婚协议怎么写?

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1)购房合同及附件;(2)契税凭证;(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4)按揭贷款合同;(5)房屋所有权证;(6)交款#5@p。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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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结婚离婚与复婚

结婚、离婚与复婚

前不久,一位网友向我倾诉她心中的烦恼。她离婚近20年了,20年来,她平静而又安详的生活,含辛茹苦的把一双儿女拉扯大,成了家立了业。突然有一天,前夫出现在她的面前,请求复婚。令其烦恼的是,当她前夫的要求遭到她拒绝后,她的女儿——一个曾经支持母亲勇敢地走进佳缘婚姻网,去追求晚年幸福的亲人,如今却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逼迫母亲与其父亲复婚,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生活失去了往日的宁静,她也失去了往日的欢乐与笑容??

这位友人的倾诉,引起我对中老年人婚姻自主与自由的再思考。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婚姻法的立法者。我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站在公民的立场上,去解读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自由的含义。

结婚是什么?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到一起,为了爱,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搀扶,相互理解,不管生活的烦恼和快乐,永远走下去,厮守到老。也就是说,结婚在法律是指婚姻成立。

什么是离婚呢?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那么,复婚又是什么呢?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复婚,都包含一个婚姻自主与自由的问题。我国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是否一样?有了婚姻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婚姻自由呢?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和价值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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