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项目一特征:一个地级市的多层小区,总建筑面积6万左右,取费仅有总造价的0.4%。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及安全控制)、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
2、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并不得擅自变更人员,总监及总监代表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保证新进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同时须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4、对于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给与更换。
5、监理人应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廉洁性,不允许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委托人除勒令监理人立即更换违纪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委托人要求并鼓励监理人积极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降造措施,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使本工程造价降低,经委托人确认,将按照工程费用节省额的10%对监理人进行奖励。
7、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8、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委托人。
9、对于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下达。
10、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