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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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3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