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县##制衣厂 地址:##西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厂长
因原告##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 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xx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xx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xx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也于20xx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xx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
2、 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
3、 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5@p以及行州市##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5@p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