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文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文

  核心内容:民事调解协议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介绍。

民事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

  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解员:(签名)

  调解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年××月××日

  (调解委印)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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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纠纷法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立协议书单位或者代表: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调解事由:

XXX一位有二十余年教龄的代课教师,为教育奉献一生,现年X岁,眼睛视力模糊,不能胜任工作,回家便无法维持生计,曾多次请求甲方解决其生活困难。甲方因其对教育有功,经甲方各领导共同研究,同意给与解决。现经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从中调解,双方同意后,订定如下协议:

一、 甲方补贴乙方XXX元。

二、 甲方发给乙方X个月代课教师同等待遇工资,每半年发一次,XXXX年底发完。

三、 因XXX经XXX残联核定为三级残疾(已发证),甲方表态出面为乙 方解决XXXXX

四、 乙方享受上述待遇后,以后不再纠缠甲方。

五、 乙方表态自己以后会大力支持甲方工作。

请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监督,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后所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吴律师处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调解律师签字: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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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12.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事项: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___调字(___) ____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事实及理由:

注明纠纷的性质、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过、内容、依据的法律规定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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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JIN—法院调解协议1

调解协议书

甲方: #####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装饰有限公司

$$$$$$装饰有限公司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038号)已由 区法院开庭审理,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 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审定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金额。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肆拾万元后,乙方组织技术施工人员进场完成合同内剩余的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付款和结算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10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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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法诉讼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的构建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的构建

摘要:在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确认制度的规定,诉讼渠道和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割裂。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新的制度,通过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将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成功嫁接。论文介绍了新制度设置的司法背景、具体内容、补救措施等。

一、制度内容及功能

该制度设置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民事纠纷协议进行审查,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功能,并赋予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制度的正常运作后,人民法院通过对民调协议的审查,首先实现对民调指导的经常化、系统化,提高民调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其次,通过对民调协议的确认,赋予其等同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是国家强制力,一方面使协议当事人基于对法院公信力的信任,促使其更加主动地履行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在基层,解决纠纷在萌芽,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和社会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一旦义务人不履行经确认后的协议,权利人即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往,这类纠纷需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民调协议被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经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作出采纳与否的认定。相比之下,确认制度更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简化了司法程序,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也大为降低,新制度的创设应当具有这样的效益。其三,对于承担审查、确认任务的人民法院而言,此项制度乍一实施,看似凭空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使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有不堪重负之虞。但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关,人民法院向来是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并根本不能回避。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不断暴露,普遍而尖锐,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为之不断加重。实施确认制度,正好使得人民法院借助了强大的民调组织系统的力量,将各类繁杂而众多的纠纷解决于“襁褓”,消弭于无形,使法院审判延伸,并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接轨(也可称之为

成功嫁接),实现社会纷争的良性解决机制。这最终是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荷,对于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人员少,经费紧张,特别是案件执行难等症结不能说不是一种缓解,乃至可称之为工作局面为之一新。可以想见,较之法院干警数量更为庞大的基层民调组织、基层政府干部,为保一方平安,将各类纠纷(重点是民事)调处得当后,法官坐堂问案,从调解程序是否合法,调解协议内容有无违法等方面予以审查和当事人有无补充等方面予以完善,轻松地解决了相当数量的社会纷争,此长彼消,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案件、相邻纠纷、小额债务、合伙、租赁等相对减少,此种解决途径具有乡土基础和人文因素,比之以前更具人文关怀,社会效果显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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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9号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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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xx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3月30日施行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 - 1 -

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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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xx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xx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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