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产 分 割 协 议
被继承人: ,原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原身份证号码: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
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①、房产之一:海口市大同路8号
②、房产之二:海口市博爱北路103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
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
2、房产之一:海口市大同路8号由继承人: 共同继承。
3、房产之二:海口市博爱北路103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
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归三人共同继承,共
同共有。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三
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
未经三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房产之二由于翻新装修,继承人次性支付给 继承人: 和继承人: 6万元人民币做为该房屋的翻新装
修费用。
4、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
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三个人共同协商
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产生的费用由三人
平均分担。
5、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
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收租)由三人共同平分所得的收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