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协议书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经磋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应遵循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供方应对其分供方进行控制并保证将相应条款纳入与分供商鉴定的合同条款中。
第一部分 术语定义
1.1 库存期:供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需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 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供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
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 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
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 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 三包期:产品自供方交货被需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 之内或6万公里。
1.6 批次质量问题:
1.6.1 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全检后发现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
其比例大于3%时;
1.6.2 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
时;
1.6.3 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
1.6.4 破坏性试验抽检一只不合格;
1.6.5 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需方给供方的技术质量要求(需方的《企业标准》、
《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需方设计图纸等)及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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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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