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制作程序、执行程序、异议处理

效力、异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制作程序、执行程序:《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认、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权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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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 )字第_号

兹证明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与贷款人____(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分行的代表人________及保证人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前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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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证债权文书条法律研究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研究

一、 相关法律法规 .................................................................... 2

二、公证文书的效力 .................................................................. 2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 2

四、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和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要求3

五、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 4

六、公证债权文书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 8

七、法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 ...................................................... 9

八、案例分析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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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二、公证文书的效力

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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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操作步骤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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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怎么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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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审查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审查

【案情】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某支行与郑某某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保证)合同》,郑某某贷款49.6万元用于购置挖掘机,并用该挖掘机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xx年8月5日,光大银行武汉某支行在武汉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20xx年5月23日,该支行又在公证处办理了《执行证书》。20xx年6月21日,某支行以郑某某不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调查。查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某支行与郑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抵押、保证)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约定,“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四十五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决定{(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并约定了贷款的金额和利率标准。但是,该合同既未注明贷款时间,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对合同中第四十五条也未作出选择决定。20xx年8月5日,该支行在没有郑某某参加的情况下,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书,随后将公证书邮寄给郑某某。20xx年5月23日,该支行又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证机关办理了执行证书,未给郑某某送达执行证书。执行证书载明,截至20xx年5月23日,郑某某尚欠该支行贷款本金324559.33元,利息3526.79元,但仍无贷款发生时间和还款期限。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申请人称,贷款时间为20xx年8月5日,还款时间约定36期,一个月为一期。被申请人说,贷款时间记不清楚,还款时间约定是36期,但每期为多少天没有约定;贷款总金额是49.6万元,他已偿还本息17余万元,他仍在积极偿还之中,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存在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他没有到公证处与对方进行公证,也没有收到执行证书;他正在筹措资金准备还贷,要求对方撤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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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不是解决争议,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它有以下特点:

1、内容的特定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人民法院只执行这类追偿债款和追偿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2、债权的确定性。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没有疑义的确定。

3、接受强制执行的自愿性。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不能进行推断。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因此,债权人在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必须先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证书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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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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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

(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b@2,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 1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

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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