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乙 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币种不同的 1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账 号: 传 真:
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汇率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