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朗琴园小区 号
为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裁定将为朗琴园小区配套建设的699个车位等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相关汽车位的停车证,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699个相关汽车位交付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
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以及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
申请理由:
一、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对归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 异议人是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朗琴园住宅小区的业主,执行标的699个车位,是开发建设单位即被执行人按照规划许可文件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自朗琴园小区房屋交付之日起,异议人在内的业主就开始使用规划车位。现在,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占有和使用小区规划车位并接受业主大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之规定,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具有法定用益权。有权对贵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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