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朗琴园小区 号

为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裁定将为朗琴园小区配套建设的699个车位等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相关汽车位的停车证,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699个相关汽车位交付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

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以及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

申请理由:

一、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对归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 异议人是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朗琴园住宅小区的业主,执行标的699个车位,是开发建设单位即被执行人按照规划许可文件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自朗琴园小区房屋交付之日起,异议人在内的业主就开始使用规划车位。现在,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占有和使用小区规划车位并接受业主大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之规定,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具有法定用益权。有权对贵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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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执行异议书范本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在执行案号分别为(XXX)海民执字第XXX、XXX、XXX、X民执字第XX号案中对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位于XXXXX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享有对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公司的合法债权6010000元(本金551000及利息500000),该债权于20xx年1月19日经XXXXX《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XXXXX的土地以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抵偿上述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xx年1月19日起,异议人即已经享有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物权。

20xx年2月14日,异议人从贵院张贴的XXXX执告字第11号公告得知,XXXXXX等申请执行XXXX公司六案,案号分别为XXXX,贵院已经将被申请人抵债给异议人的两处土地产权查封,并准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

1

理上述两土地产权。

异议人认为,贵院查封并准备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已经属于异议人的土地产权,将损害异议人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此致

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二月

附:(XXXXXXX》

2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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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1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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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执行异议书(样稿)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号XXXX室。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X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弄XX号XXXXX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请求贵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事实和理由

(2010)XXXX执字第XXXXX号《执行裁定书》确定执行并进入拍卖程序,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弄XX号XXXXX室房产,属于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与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XXXX月至今申请人经过对该房产装修后居住至今,然该抵押登记是在申请人购买系争房屋后(XXXXX年XX月XX日设定抵押)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所有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中明确确定了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XXXX、XXXXX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房产为申请人唯一的居住房屋,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申请人无家可归,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产生巨大影响,对申请人的善意买受行为将是实质性否定,其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故申请贵院对该房屋终止执行及拍卖程序! 此致

XXXXXX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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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湖南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孱陵社区政法巷038号。法定代表人:沈冬生。电话:130xxxxxxxx.

异议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三哦路8号喜信大厦3楼。负责人:邓若渔。电话:0769-83528679.

共同职工代理: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被异议人:李日成,男,19xx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委会粮一小组,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

异议事项:

异议人不服【(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764号】的民事调解书!同时不服【东一法民执字(2011)第9501号】裁定执行书,特提出异议,请求停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进行本案再审!

事实、证据和理由

一、针对本案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异议人对本案被起诉的事因根本不知情!该情况依照异议人提交新的证据应当看待如下:

1、人民法院至今没执行送达,在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先行财产保全,时间上紊乱反映本案程序违规!

2、委托授权书上的签章虚假,总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本案存在多方勾结陷害造假!人民法院不明是非!参与调解的“湖南德成建 1

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存在虚假!涉案【(2011)东一法民二初

字第3764号】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

二、被异议人诉求的货款为对已支付清缴货款的重复请款!被异议人

起诉证据为其单方制作且无法关联当事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变造

证据!被异议人存在持续诱导欺诈胁迫的恶意诉讼行为!证据证明如

下几点:

1、20xx年6

月3日《承诺书》出具前,徳成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货款达到

元!而6月3日的虚假《承诺书》却确认徳成公司拖

欠涉案重复交易虚假货款达到¥3598997.00元。并主张计收违赔金

¥2900000元,至7月10日起诉书拖欠货款金额不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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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XXX。

执行异议请求

1. 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2. 立即解除对位于X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XX与XX、XX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XX年XX月XX日做出(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XX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

1.位于XX房屋虽然登记在XX名下,但在XX年XX月XX日案外人与X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XX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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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 (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

2.按照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XX、XX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XX、XX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XX、XX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XX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XX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XX、XX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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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执行异议书(陈秋文)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董事长。

异议人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蕲春县人民法院(2008)蕲执字第27-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认为,你院送达给给异议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行本不存在的债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一、我公司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合同,其合同的主体是两个法人,依据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属两个法人享有和承担,我公司是权利人,陈秋文对黄石理工学院不享有债权。

二、陈秋文与我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后与案外人丁年生合伙经营,如果依经营承包合同结算有工程款也系合伙人共同所有的债权,而不能是陈秋文个人债权,且陈秋文与丁年生在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了转让合同书,陈秋文原经营承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丁年生,本公司已依合同履行,陈秋文依经营承包合同不再享有权利,故陈秋文也不享有债权,如果陈秋文对此债权有异议也待陈秋文与丁年生协商或依法确认。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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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

异议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阳市人民法院(2010)江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

2、因贵院(2010) 江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明显不符合法律和事实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因南阳市人民法院 (2010)江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如下异议:

1、江油市人民法院 (2010)江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中补充性的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异议人自20xx年开始从未变换过电话号码、也未变更过家庭住址,并且如果案涉工程是真实的,邓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的电话号码,而本案中南阳市人民法院和邓某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竟然在没有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此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

2、南阳市人民法院 (2010)江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查明中明确认可了邓某某提出的市政施工合同和费用结算清单,并把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依据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邓某某提交的市政施工合同是伪造的,异议人根本就未与邓某某签订过市政施工合同,而且异议人在20xx年根本没有在南阳有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怎么会有如此协议,本案中,法院在违法采用公告送达后,就做出了缺席判决认可了此份协议的效力,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假设这份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邓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肯定会和异议人经常联系,而且合同中也明确只有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才可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邓某某在起诉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经验收合格的,施工过程中,异议人根本不在现场,建设工程又是验收合格的,如果邓某某以合理的、有效的方式没有通知异议人,难道异议人有未仆先知的能力,在实际施工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知道建设工程完工了需要验收了?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事实。我方有理由相信邓某某是为了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所以在案件起诉过程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