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工 程 款 欠 条

工 程 款 欠 条 年 月 日 承包大钟寺蓝景丽家家居广场 二层1排12号装修总工程。后有把工程的电工活轻工 分包给口头合同人马克清。工程款共计( 民币, 大写()元。 工程款。工 程已完工后分包人马克清已接受工程款人民币(3000)元。还欠工程款( )元,大写( ) 为准。如果预期不还口头合同人有权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特此为证。

总承包人 合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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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工程款欠条所盖印章非财务专用章,盖章单位仍承担还款责任

工程款欠条所盖印章非财务专用章,盖章单位仍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欠条上加盖的系被告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欠条上的印章是否有效,被告建工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欠条上虽加盖的是欠款人不具有会计结算功能的印章,但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结合印章出具者的主体身份和欠条内容能证明工程欠款关系,欠款人又举不出相反证据的,欠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天民三初字第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39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xx年期间,陈勇为建工集团下属的兴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吊装桥梁。20xx年12月10日,兴化工程分公司向陈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欠陈勇吊装费叁万元整〈先付壹万伍仟元整,余款待验收后付清〈以实际财务支付为准〉”。落款处署名为叶蓓及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部,并加盖了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当日,陈勇在欠条空白处签署姓名及时间。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庭审中,建工集团对陈勇提交欠条中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法庭询问,建工集团不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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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看工程款诉讼时效并附最高法解释

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看工程款诉讼时效并附最高法解释

一、甲把钱借给乙,乙给甲打借条。

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到还款截止日之间,甲乙双方是借贷关系,甲不能随时向乙索要,而乙可以随时向甲偿还,且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款期限届至,借贷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由“借”变“欠”,这时甲对乙的债权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没注明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起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视金额和用途而不同)之后,甲可以随时向乙主张债权,从主张之日起,同样由“借”变“欠”,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乙给甲打欠条。

从欠条形成之日起,甲乙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由乙书写并交付给甲,就意味着甲向乙主张了债权而乙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然开始进入倒计时。

另,写上还款期限的欠条实则是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名不副实而已。

三、现实生活中还有把借条或欠条打成约定还款起始日的形式,还款起始日相对于借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还款起始日相对于欠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的延后。诉讼时效均自起始日开始计算。

四、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证明的是借贷

关系,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互动行为的一种结算,比如劳务费、买卖交易、人身损害赔偿等。

五、在施工过程中:

1、预付款,本质上应该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的借款,但之后在第一次结算或数次结算中进行的抵扣,其实是支付手段的变通。

2、垫资,是建设方对施工方的欠款。

3、结算单,是欠条,结算单的形成表明建设方与施工方将工程发包承包关系用债权债务关系固化下来,转化为了工程款支付关系。

4、工程款,是以结算单为依据的欠款,还款期限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期限。

5、对账单,是债权债务的再次明确,但对账单的形成是否表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能否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理论上还有争议,因此将财务对账单作成债权催告单比较完善。

6、质保金,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一般为工程交付后一年)的欠款,质保金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计算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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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工程款欠条所盖印章非建设工程财务专用章,盖章人仍承担还款责任

工程款欠条所盖印章非建设工程财务专用章,盖章人仍承担还款责任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20xx年期间,陈勇为建工集团下属的兴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吊装桥梁。20xx年12月10日,兴化工程分公司向陈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欠陈勇吊装费叁万元整”。落款处署名为叶蓓及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部,并加盖了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当日,陈勇在欠条空白处签署姓名及时间。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上所盖印章真实,能够证明出具者的主体身份,故结合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工程欠款关系,因兴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其还款义务应当由建工集团履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欠条上加盖的为工程建设质量专用章,但章子所涉及单位名称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原告陈勇承接了被告建工集团的工程事实,被告建设集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系他人施工,且公司也支付过相应费用,因此,判决建工集团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要旨为,欠条上虽加盖的是欠款人不具有会计结算功能的印章,但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结合印章出具者的主体身份和欠条内容能证明工程欠款关系,欠款人又举不出相反证据的,欠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陈勇所持欠条上加盖的系被告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欠条上的印章是否有效,被告建工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质量专用章能够证明出具者的主体身份,故结合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工程欠款关系,因兴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还款义务应当由建工集团履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欠条加盖的是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专用章,但章子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陈勇在兴化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托阿项目上进行吊装施工及兴化工程分公司欠其吊装费的事实。因建工集团现并无相反证据来证明涉案工程的吊装部分系他人施工,公司也支付过相应费用的事实,故被告建工集团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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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范本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

范本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

本还款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鉴于:

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就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XX方验收,并于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XXXXXX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

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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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借条-欠条-借款延期协议范本

借 条

先生/女士于 年 月 日从 先生/女士处借到人民币 (大写: 元整),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 %计算利息。定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将按借款本金的 %赔偿违约金。

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 (身份证号: ) 日期: 年 月 日

欠 条

兹 欠 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 %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前。若欠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将按借款本金的 %赔偿违约金

此据!

欠款人: (身份证号: )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身份证号: )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延期协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 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息为 %,若逾期还款甲方愿支付借款总额5%的赔偿及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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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及范本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及范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

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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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完整欠条范本

欠条

本人(身份证号:)由于生活所需,截止 年 月 日,本人 尚欠 (身份证号: )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为年月

特立此据!

债务人(欠款人): 债权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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