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xx产业园签订了xxx生产厂房外墙真石漆饰面协议。协议约定:造价按实结算,单价为xx元/㎡;工期为x日历天,付款方式为工人进场一星期内首付x元,施工结束x年春节前付xx元,工程竣工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x个月付至工程款x%,余x%质保金至xx个月,经检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无利息。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依约定全履行了协议义务。但贵公司仅首付xx元是按时支付,其余工程进度款无一按时按约履行。 该工程早已于xx年底验收合格,按协议约定贵公司应于xx年6月底前支付工程款x%。但时至x年x月仅付xxx%,即:xxx元人民币。现贵公司按xx%支付,仍欠余款为:xxx元人民币。望贵公司按此函后高度重视,并于xx月xx日前及时支付所欠余款,否则我公司将债权交有别单位代为追讨。
附:项目收款明细表两份。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