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新供热合同样本

HF-20##-0502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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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

正文

供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供暖公司(热力公司 供热站等)
  乙方:____________业主(业主委员会等)

    为规范冬季采暖,维护供需双方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本合同。

  一、鉴于冬季供暖涉及人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质量,甲方应当尽心尽力,保证按规定时间温度等本地惯例,向乙方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并保证持续的热力供应,不得中断,不得以用户未交、迟交供热费用而拖延、中断热力供应。

  二、供热的质量约定:
  (1)温度。按有关规定或惯例,供热后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也就是指:24小时内的任何时点,在住户的每一个安装有暖气片、热风口等供热设备的房间的任何一个位置测量,温度均不得低于16℃。
  (2)温度的测量。用户在关闭窗户1小时后,使用合格的温度计测量并记录的温度,即为向甲方交涉、诉讼、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如甲方对用户的测量有异议,可以要求用

供暖合同

甲方:供暖公司(热力公司 供热站等)
乙方:业主(业主委员会等)

    为规范冬季采暖,维护供需双方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本合同。

一、鉴于冬季供暖涉及人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质量,甲方应当尽心尽力,保证按规定时间温度等本地惯例,向乙方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并保证持续的热力供应,不得中断,不得以用户未交、迟交供热费用而拖延、中断热力供应。
二、供热的质量约定:
(1)温度。按有关规定或惯例,供热后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也就是指:24小时内的任何时点,在住户的每一个安装有暖气片、热风口等供热设备的房间的任何一个位置测量,温度均不得低于16℃。
(2)温度的测量。用户在关闭窗户1小时后,使用合格的温度计测量并记录的温度,即为向甲方交涉、诉讼、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如甲方对用户的测量有异议,可以要求用户提出测量时三个证人(包括邻居),证明测量符合上述第一项且测量结果准确的依据。若直接使用同一供热设备端口的三个(含三个)以上的用户共同提出达不到16℃的测量记录时,甲方不得再要求提供证人证明。用户提出三个证人证明温度达不到16℃和测量结果准确后,或三个以上用户共同提出温度达不到的记录时,甲方还持有异议,可以请求律师、公证机关做出现场测量公证、见证。公证、见证和有关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应在用户测量结果提出后的24小时内做出。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对用户的供热端设备进行调整、改变。24小时内甲方未做出公证,用户的结果即为最终认可。用户直接聘请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测量结果可直接作为向甲方交涉、诉讼、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如用户在经过上述程序,一段时间内持续(三次(含三次)以上)提出甲方供热室温达不到16℃的记录。在第一次记录的最后一次记录日期之间的期间,视为甲方持续达不到16℃的证据。对此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甲方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达到了16℃。甲方对经测量公证、见证的温度记录不能提出异议。
(3)违约责任。通过上述程序所测量认定的温度和期间可以构成用户向甲方索赔、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充分证据。温度每天每与16℃相差1度,用户有权选择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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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供热供暖合同

市 供 热 合 同

供 热

供热方:

用热方:

供 热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热方(甲方):

用热方(乙方):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义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 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 供热地点:

(二) 房屋性质:

(三) 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

其中:民用供暖交费面积 平方米。

商用供暖交费面积 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交费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起至翌年3月31日24时止。

第四条 供热标准

(一) 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

1、 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

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含18℃);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含16℃)以上为合格。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每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 ℃。

第五条 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 热费价格:执行铁岭市物价局文件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民用供暖/建筑平方米,共计 商用供暖/建筑平方米,共计 机关事业单位 元/建筑平方米,共计 元。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 。

(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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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文本范本

城 市 供 热 供 暖 合 同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7号物业办公室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热人: 世纪万特(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7号 室。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日起至次年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3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日前将热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房屋产权分界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 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 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供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的用热费向用热人收取当月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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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供热合同样本(修改版)8.11

供热管理合同

用热单位(甲方):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热单位(乙方):珠海威德丰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呼和浩特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乙方为甲方乌兰财富中心项目锅炉房供热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锅炉设备、辅机设备、控制系统、锅炉房内管网、配电设备、排烟系统及设备和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及更换。建设完成后,锅炉房工程设施的供热运营由乙方承包负责。承包范围包括:供热锅炉房向用户提供采暖,及供热过程中所消耗的天然气费、水费、电费、人工费、维护及材料费,并保证向用户提供合同规定的供热温度需求。甲方向乙方支付 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前期建设配套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呼和浩特市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采暖费。

甲方负责内容:锅炉房土建、燃气管线的接入、热源中心(锅炉房)总配电、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二次管网的改造及维护。该项内容已经乙方现场踏勘满足条件。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呼和浩特市东二环内蒙古乌澜大酒店

采暖区域: 全部建筑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þ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54419建筑平方米,包括:全部建筑

(1)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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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供热合同

供热入网及相关事宜

20xx年01月01日

1

说 明

1、本“供热合同书”仅为将双方须同时签订的《热源、供热主管网建设施工合同》、《供热技术合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合同》统一成册可方便双方而设,该标题不应限制或影响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2、本“供热合同书”中的甲方为供热单位,乙方为用热单位;

3、本“供热合同书”中的面积均为并网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4、本“供热合同书”中的供热主管网为热源至并网建筑物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一级管网;

5、本“供热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签定之日起生效。为方便起见,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一次即对本“供热合同书”中所涉及的三份合同产生效力,本“供热合同书”正文共计21页;

6、双方对本“供热合同书”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供热合同书”的附件,附件与本“供热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供热合同书”中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填写要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2

热源、供热主管网建设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述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的 项目实施并网集中供热,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高层 平方米), 户, 完成功能为冬季供热。

第二条 施工界限

(一)甲方施工范围:热源至乙方开发建设小区(或单体建筑物)规划红线外

的供热主管网工程由甲方负责设计、施工和组织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换热设备

及安装工程由甲方负责设计和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施工范围:乙方开发建设的小区(或单体建筑物)规划红线内的供

热管网,按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或委托甲方施工,费用另计。

第三条 乙方须提供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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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供用热力合同-范本

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方                                   

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三政发《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1、一次网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 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

(一)用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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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供热采暖合同

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

(2)供热人: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6)房屋: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9)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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