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 xxx报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
证据四 xx手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