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庭旁听观后感

法庭旁听观后感

4月29号,和几名同学一道,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场进行了旁听。该庭审理的是由两位小区居民诉讼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前,法官强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没有反诉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在本次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方“第三人”。这个特殊的“第三人”是我在之后才弄明白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提起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接着我们专注地倾听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法庭举证的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论证。义正言辞的起诉书,融情入法的辩护词都给了我从未有过的震撼。在审查中,双方可见都是下足了功夫,唇枪舌战,见招拆招,不过面对如山的铁证,法院是会判一个公道的。在15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继续开庭,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我感觉这一次的法庭旁听还是算得上是不虚此行的。从这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不论是法庭审判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扩充,还是法庭旁听带给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都是此次前往所带给我的宝贵的财富。先拿具体学习的知识来说吧,我是第一次听说“行政审判”一词,很高兴我弄懂了它的具体意义和目的,还记住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的程序、行政审判与其他审判的区别以及最开始书记员有宣读的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在我所学习的专业中,也有涉及到法律,虽然这次去听的是行政案件,与自己所学的《经济法》没有很直接的联系,但是我能感觉到它们作为法律有着同样的严谨很神圣,同时觉得自己能够接触到理论上来说自己应该在生活中很少能够很系统很认真的去身体力行学到的知识,真的感到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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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院旁听观后感》

法院旁听观后感

十八岁的青年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他为何如此不知悔改?他的为何如此虚度年华?为何如此浪费青春?悔恨吗?他思过吗?他的双手被手铐铐着,身后是一名威武的警察。他在我们注视的目光中缓缓地走出了法庭,只给我们留下一个孤独的背影。

20xx年5月15日,和几名同学一道,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走进了顺德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场进行了旁听。该庭审理的是由一名十八岁的男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前,法官强调了“被告有最后自辩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

他跟我的弟弟差不多大,很普通的一个男孩,在他这个年纪,应该是坐在教室里努力用功读书的时候,正是他迈开青春步伐追求快乐的时候,正是他追寻人生理想体现人生价值的时候,可是他却如此浪费自己的生命,虚度美好年华,直至现在犯下了大错,留下了罪名与污点,后悔莫及。

他静静地坐在被告席里,接受着训问。主审官严肃的核对他的身份,而后在一次次的训问和一次次的举证中,我们对他的犯罪事实有了十分清晰的了解。他来自四川,是一个农村的孩子,没有上过什么学。20xx年因犯了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因在20xx年多次为老乡存放偷来摩托车,并收取100元每次的辛苦费,被警察人赃俱获逮捕回警察局。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专注地倾听法庭法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法庭举证的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论证。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回到学校,我认真的思考着,从他的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的缺点。我暗暗下着决心,一定要改正自己的缺点,认真学习,珍惜我的美好时光。

从此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不论是法庭审判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扩充,还是法庭旁听带给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都是给我这一生留下的宝贵财富。具体的说,我是第一次听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词,在旁听过程中直观的理解了它的含义,同时我还记住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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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庭旁听观后感

我是来自江苏理工学院的一名大一学生,旁听CCTV这样一个无论从案例的内容还是庭审的质量都非常高的案子,我受益良多。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优秀的律师的侃侃而谈使我由衷的钦佩,我当时在想什么时候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今天我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做到法制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的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我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我可以把握的感受总结会以下几点:

一、具体内容如下:

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xx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xx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xx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xx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 也许,世界上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令人发指,不公平,世态炎凉的状况,但是在公正公义的法律之下,还是让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个较为好的评审结果!

第二,我很佩服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进行着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的确让我们从心底里敬佩,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尤中泽和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出资转让协议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无论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还是在气候的转让过程当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其中,上述出资,都是登记在王宁莉的名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王宁莉是龙图广告公司的股东而原告尤中泽不是,因此本案原告尤中泽从《公司法》的教的容颜,骑兵没有权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出资的效力是否有效,那么本案同时基于被告王宁莉和原告尤中泽诗夫妻关系,那么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此关于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应该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双方财产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虽然也没有直接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提到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在双方并没有约定的条件下,法院认为,在被告王宁莉名下的35万元的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给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转让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有偿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女儿与父亲的关系,是父女关系,因此他也应该明确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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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庭旁听观后感

法律里的矛盾

——广州中院旁听有感

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似乎便充满了矛盾:原始社会通过制定规则分配资源以让人人得到平均的资源,结果却产生了私有制使人人从此不平等;法律越是划定人类行为的禁区,越是能激起一些冒险家的探险精神;宪法用来维护自由与民主,却由一些利益至上、最容易破坏自由与民主精神的统治阶级制定…..法律充满着矛盾,为何还要遵守、维护法律?盖因世上万事万物皆有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无处不在,在所有存在矛盾的事物中,法律确实把矛盾中和得最好的事物。

在上周到广州中院旁听的一起案件中,该案主要案情大概如下:上诉人梁志刚为农工商学院的人文艺术系自考招生办主任,其被指控贪污公款29.6万元。庭审期间,控辩双方针对29.6万元的定性、行为性质、证据和发行产生了激烈的辩论和陈述,期间上诉人多次情绪激动,家属也心急如焚。笔者在旁听过程中难免发现深藏于法律背后的矛盾。

矛盾1:法律精确性之矛盾

法律讲求精确、像一台精密仪器严丝合缝,精确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益、维持秩序、保障利益。然而,精确缜密、专业化的语言与逻辑时常造成普通民众的难以理解。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述时经常会被打断,上诉人希望把脑海中一切倾吐而出,至于陈述内容该包括什么,不该包括什么,陈述实体事实还是判断行为性质等等除了现场的法律人,上诉人及其家属全然不了解。上诉人太过冗长的发言除了宣泄情感,不利于案件思路的理清,反而不利于对其判决。休庭后,偶然听见辩护人抱怨“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有什么办法?”上诉人不听从辩护人的安排固然使人无奈,但是辩护人同为法律人是否有想过如何使上诉人更能理解法律、理解程序?

法律倘若无法为民众了解,纵然多么精良,亦如空中楼阁,法律实施效果便不如理想,法律权威更难以确立。化解这一矛盾,关键唯有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在法律与民众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

矛盾2:法律人

法律人与生俱来便充满了矛盾。法律人重视法律价值,推动法律秩序的稳定,但是稳定的法制、无人违法的境况亦会使法律人失去职业。生存意味着法律人充满了矛盾与挣扎,假如上诉人梁志刚从未实施贪污行为,那就不需要检察机关去发现犯罪、不需要人民法院去判定犯罪、不需要辩护人去为上诉人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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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xx1590805 杨琨

20xx年x月x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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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前段时间作为北京XX大学2011届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积极地参与了法庭旁听庭审。这不光有助于专业的理解,更是一项作为中国公民合法合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积极参与国家大事,关注民生,切实投身于实践活动的负责任的行为。此次庭审是原告李丽霞起诉被告、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纠纷一案,此番收获颇多。

对于一个刚刚接触民法,还没对民事诉讼法有很多了解的前提背景下,看完此次庭审的我,大概地能对真正的存在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法庭庭审的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法庭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的分配和庭审程序都是十分地具有合理性和严谨性。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由审判组、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和庭警。他们各司其职,从而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了一个和谐的氛围和庭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庭庭审的程序历经了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宣判七个大步骤,让我油然地对法庭上严正肃穆的氛围和严谨有序的程序产生了敬畏之情。

在扬德嘉书记员做好了庭前准备,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审判组便入庭就位。继而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为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李丽霞,其代理律师来自北极岳临律师事务所,被告为、陈红和蔡国庆,其代理律师分别来自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元正律师事务所。

正式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的代理律师贺芳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要求陈红蔡国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带;三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要求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要求三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的事实理由《常来常往》伴奏带为原告、和金霖共同制作,被告未经过著作权共有人同意擅自将第二伴奏带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并从中牟利,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答辩道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为该歌曲的曲作者,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作为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面对原告代理律师朱曙夏强调是对编曲著作权的起诉,被告陈红、蔡国庆代理律师周宇峰根据其观点指出没有明确的编曲权的规定,而其编曲权是否有效也有待论证。在双方在纠结了编曲权与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关系,该是否是新的创作的系列问题之后,审判长总结了下所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接下来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原告代理人提供了证据、证人黎小红来举证原告享有著作权,以及将编曲进行了对比证明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对李丽霞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在举证阶段中也多次出示证据来证明是《常来常往》的曲作者,理应享有著作权,而原告李丽霞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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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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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庭观后感

法庭观后感

庞德曾经说:“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因此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应该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需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所以一直没有机会实践的我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xx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xx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xx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xx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

庭审的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 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那么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王宁莉以及被告王广杰于20xx年12月29日签订的出资转让书无效,原告尤中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露出了欣然的微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律师搬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所谓证据,还紧紧咬着不放,但是原告方的律师却很巧妙的避而不谈而是拿出另外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规定,很好的绕回了本案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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