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律师代理案件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代理案件的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5月竞标贵办诉讼及执行案件,中标诉讼案件分别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标执行案件分别为:河北锦纶切片厂,黄骅市化工厂。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谷律师具体承办以上案件。接受委托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沧州市供水总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xx年6月20日,表外利息347.14万元,孳生利息158.18万元,包括孳生利息的整体债权金额为1005.32万元。原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保证单位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本所竞标时预计回收金额为500万元。该项目于20xx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至20xx年8月底结案,历时三个月,回收本息675万元,回收比例达到135%。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原系沧州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xx年12月16日,由沧州市大浪淀水库管理处、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沧州市排水总公司共同组建沧州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沧州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沧州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市政府对该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实时关注。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与保证人于19xx年6月23日分两次签订保证合同,保证金额500万元,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但20xx年6月22日之前未见原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法律文书,超过保证期 1

间未主张权利,丧失保证债权。

(二)、案件审理期间:

代理人于20xx年5月31日与贵处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合同》,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的诉讼及执行程序,并于6月1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下午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8月31日调解及执行完毕,期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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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20xx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总结报告

20xx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

总结报告

一、安达电梯诉开心合同纠纷案

20xx年x月x日,安达电梯起诉开心要求支付电梯设备款及安装款共计1453312元,并支付违约金593680元。以上两项总计2046992元。

接到应诉通知后,法务部积极应对,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首先,针对安达电梯要求支付设备款的问题:在起诉前安达电梯并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起诉时安达电梯还不具备合同要求的付款条件。其次,针对安达要求支付安装款的问题:在我部门与工程部的沟通中,发现安达电梯在安装蓝城电梯时并非由本公司的人员安装,而是由另一公司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人员在安装,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田锴曾找公司要求支付安达拖欠其的电梯安装款,由此证实了安达电梯的转包行为。这为我们提供了证明对方违约的线索。再次,安达电梯的转包导致了电梯安装迟延,迟迟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影响了我公司的交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从以上三点作为突破口,法务部起草了答辩状,并经法务部和王律师多次修改最终定稿,为本次诉讼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前大量的准备工作及开庭时以充分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对本案的调解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后经两次开庭,我们准备了大量证据,并以证据说服法官确认是安达电梯的违法转包导致了我公司的重大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组

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最初对方向我们要违约金近60万元,到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安达电梯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0万元,一正一负合计89.37万元,并且74万元延期支付9个月,按月息1分计,节约资金利息6.7万元,合计96万元,本案达到了理想的诉讼效果。

二、赛特诉兴和百货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20xx年x月x日,深圳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兴和百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商业照明能源节约管理合同》,并支付节能灯灯具费用、节能灯安装费用等共48438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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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魏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全县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第三条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度,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以整改。特别是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背景、后果等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鉴。

第四条 每半年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情况及发生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提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

报政府法制办备案。遇有重大、紧急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条 上报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要有简要的分析说明材料,维持和胜诉的案件,要重点说明引起复议和诉讼的原因,撤销、变更和败诉的案件,要重点说明诉讼应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应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经过复议程序的,还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案报告、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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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办理诉讼案件的流程总结

诉讼案件操作流程简介

一、收案流程

1、接待当事人咨询(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见附注);

2、若当事人需要委托,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1)利益冲突审查;

(2)办理委托手续,即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签订委托协议(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制作代理证(由事务所盖章,提交联在开庭时交法院,存根联留卷宗用于归档);

3、若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则保留其复印件(原件在开庭前收取);若当事人未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则在办理委托后,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其需要准备、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些证据需要律师到有关部门调取,或者协助当事人采集)。

4、做好相关的告知与签收工作: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应当做好告知和签收工作(如:《客户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当事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送达给当事人的材料也应当及时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

5、从此刻起,应开始记录案件流程。

二、立案流程

1、前期准备:办理授权委托、制作好起诉状、备好必要的起诉

证据材料(复印件);

2、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份数:N+1,N为被告的个数);

(2)必要的起诉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被告的有关身份证明,如工商登记卡片);

(3)授权委托材料。

3、立案庭的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则受理;

4、缴纳案件受理费;

5、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法官拒绝立案,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三、公告流程

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则要求原告办理公告送达,具体流程如下:

1、向案件审理法官提交《公告送达申请书》,领取《公告函》;

2、持《公告函》原件到当地法制报社登报公告(公告内容是按照法院《公告函》上载明的内容进行刊登,《公告函》应复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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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 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 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 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 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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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

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属于其它诉讼

参与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依法不追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

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

关重新侦查。 4宣告无罪,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5终止审理,对于后几种情形,终止审理。

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四类案件管辖的条件: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即不是前三类犯罪。

(2)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

(3)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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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 最全

刑事诉讼法期间计算总结

表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表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刑事诉讼期间总结最全

羁押期限问题总结

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即1+0.5

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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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二)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

三、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很多,以下择其重点在此列出。

1、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十五日内起诉的。

(3)涉外民事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2、第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

同时应当公告。

(5)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

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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