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思想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

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①论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论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的作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理论研究正在不断的深入,西方法律思想是的理论法律体系正在不断的构建,当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了,西方法律思想①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春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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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20xx年03月02日 星期五 19:36 黄迪安

主编: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 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 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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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论法治理想的东西差异

——从孔孟与苏格拉底的对话开始 说到当今法制现状,为什么法制难以推行,为什么法治观念不入人心,为什么办事托关系更有效?这是自从我们进入法学院伊始就萦绕在心的问题。 想解开这个疑团,必须首先从中国法制之“法源”出发,再结合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的契机,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中对于法治理念的区别,进而理清为何法律为现实排拒。

本学期,我共查阅了《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论语译注》、《孟子译注》、《理想国》等书,通过初步学习笔者认为,想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尝试探求中西法文化理念的共通之处。在此最终将法治理念化约为四种价值,它们是:

●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

●理性规范的社会合作

●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

●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

因此,不管西方的法哲学家们在法治理念上运用了多少千奇百怪的术语和推理,他们在这四种价值上与孔孟思想的对话是共鸣的。概括地说,双方理念终极价值的“同”,使我们相信中华可以像法治认同;双方文化意识之“异”,使我们相信诉求的过程必然存异;而现代西方法治实践成就的相对较“高”,使我们相信中华民族在现代文明挑战下应该虚心学习西方法治。

孔孟立言法治

《孟子·尽心》里: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到此,我们的结论可能是:孟子认为应当尊重司法,舜即使做了国君,仍旧应当让司法独立运作,不得干涉皋陶的职权。但儒家哲学重视人伦的思想显然不在于此: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

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如此看来,孟子认为“孝”是至高的价值。“百善孝为先”,而且“人之行莫大于孝”,所以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中国人的终极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在《论语·子路》篇里也说: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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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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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王章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王章新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意义。

(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论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的作用。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是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政体及其分类,主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权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内容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法律的起源、概念、特征、部门法、法律学派。

(3)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意义

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扩大知识面,只有正确认识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才能增加自己的理论知识。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近代的民主和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的民主法制建设首先在西方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时候,我们应该学习西方的民主法治理论和经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繁荣法学事业,学习和吸收西方的法律思想、理论可以不断的补充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

2、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1世纪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没有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就不会有当代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思想。

古希腊主要的法律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1、哲学上的自然主义,智者们从自然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风俗习惯,是违反自然的。法律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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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胡腾)

教  师  教  案

(  2014—20##学年第1学期 )

课 程 名 称:西方法律思想史

授 课 学 时:48

授 课 班 级:

任 课 教 师:胡腾

教 师 职 称:讲师

教师所在学院:人文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

   

*课时分配:1课时

*教学内容摘要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教学后记:通过导言部分可以引起学生对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兴趣,因此不是可有可无。

第一篇古希腊罗马时期

第一章  古希腊法律思想

*课时分配:5课时

*教学内容摘要

概述

第一节  智者派的自然法律思想

  一、否认普遍真理和抽象正义原则的存在

  二、“强权即正义” 与“神让一切人自由”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

第二节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哲学的创造者”

  二、知识贵族主义政治思想

  三、“服从法律是公民的最大义务”

第三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理念论

  二、正义论

  三、哲学王国论

  四、政体论

  五、法律论

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论

二、政治哲学

三、法律是正义之树上结出的果实

五、法律的分类

六、法治论

*教学重点:学园派的法学观点

*作业:概括总结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观点异同及其缘由。

*教学后记:希腊文明可以看作是现代西方文明之母,政治和法律思想尤其如此,特别是雅典的学园派更加是重中之重,因此学好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对于今后的学习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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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之自然法评价

一、前言

记得在第一节课上老师便有提到,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有自然法思想。这与中国古代道家消极顺应的思想有所不同,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种基于事物本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并非由个人意志或者群体意志来决定,而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这段话给我印象深刻,也让我对自然法到底为何能够带给西方法律界甚至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带来如此重要的影响产生了很大的兴趣。

一般而言,自然法思想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古代早期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自然法思想、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现代新自然法学思想。

二、简述

(一)早期:规律与秩序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主要围绕“规律和秩序”这一核心命题。赫拉克利特作为早期代表之一,提出过十分经典的观点,“智慧是对真理的探求,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据其行事”。这一观点经过斯多葛学派处得到发展,其将自然置于哲学的中心位置,认为自然是弥漫于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其具有普遍理性。可以这么理解,把握整个宇宙秩序,是十分关键的。而在智者学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其注意点则更多转向社会现实层面。智者学派由于本身为职业教师,所以其主要为社会约定论的支持者,柏氏和亚氏对于正义都有不同的划分,但都强调道德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至于古罗马的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人,受到斯多葛学派影响,对于自然法的认识在于支配宇宙的理性。在这一阶段,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主要在于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二)中世纪:神性与人性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为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从奥古斯丁将自然法人格化的努力后,阿奎那则更多地偏向集中体现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之中,其对于法律的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自然法是人能够据此推导出永恒法的原则。虽然这一时期两位主要代表人物仍旧未脱离神性去谈论自然法,但是却在各自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对人的地位的提高——“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这也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登台提供了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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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规则来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都不是徒劳无功;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限制和规则就全不起作用。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可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在雅典一个样,或者今日之法和明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世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做出的其他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一项法律规定)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是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一规则称为“法律”。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

罗马帝国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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