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国际法读后感

《国家间政治》读后感

—— 浅析现实主义六原则

《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一书,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学派的经典之作。几乎在每一门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的课程中,都会提及和引用该书中的观点和例证,可见其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其作者汉斯·摩根索,这位当之无愧的现实主义大师,以权力界定利益为核心,以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的互动方式为基本点,系统的阐述了现实主义的六原则及现实主义理论的整体体系。

第一部分:本书的整体框架

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一书结构框架十分清晰。作者运用了严格分析法:以权力为最根本的自变量来解释国家间的关系,从国家间的权力斗争关系来解释寻求实现和平的途径。按照摩根索的思路,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实力不均等,使国家间的权力斗争不可避。一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权力膨胀,必然产生该国的扩张野心,这就是所谓“国际政治铁的规律”。在这个规律的作用下国家间的权力斗争比较容易发展为战争。而战争的结果通常是两败俱伤,为了使国家间的权力斗争不至于发展为战争,就需要实现一种普遍的和平。摩根索指出,这种和平的实现需要通过两种方式:一,通过均势、国际道德和世界舆论、国际法等方面限制国家权力来实现和平;二,通过改造国际环境来实现和平,作者提出了三种措施,即通过裁军、集体安全、建立国际政府等限制性措施,通过向世界政府、世界共同体转变的措施,通过外交的调解的措施,最终实现并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状态。以上就是我初读该书时的整体框架的解读。

第二部分:读书心得

下面就着重谈谈摩根索的现实主义六原则。虽然摩根索并非现实主义最早的提出者,但却是现实主义的集大成者,其最大的贡献就在于最全面最系统的将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发展至成熟阶段,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树立起一座学术高峰。他提出的现实主义六原则,被认为是《国家间政治》一书最核心的内容。这六原则是:

原则一:“现实主义认为,像社会主义的一般现象一样,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支配。”[1]现实主义相信政治法则的客观性。为了使社会不断完善,首先需要了解和掌握社会赖以生存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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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读书笔记

——读《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有感

国际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功课,而且在课题研究的时候我也选择了“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事件”,因为我觉得在国际法这样一个领域内,比较引起我关注的就是人道主义这个方面的内容,因为我对于国际人权还是很关注的。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就比如我们组研究的课题“关塔那摩监狱”问题,虽然说他们都是重型囚犯,但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又是否有被保护到,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监狱中他们的生活真的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水深火热当中,甚至无时无刻不在监视他们,并且没有屋顶,让他们的任何行为直接暴露于光天化之下,而且还苛刻的规定了他们可以洗澡的次数和时间等。

于是,我会去思考,这些犯人是不是就没有所谓的人权了呢?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去规定的呢?于是,我就选择了去看看这本书,试着去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它现在的实施情况。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以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其实在这本国际人道主义法里面会规定很明确,究竟哪些是不可以去实施的。这又让我想起了国际法的相关地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象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这种联系曾被说成国际法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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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

这个学期很幸运,由苏彦新老师给我们上比较法的课,从第一节课开始我就被苏老师的博学和正直所深深折服。课堂上他狂草如书法写意般的板书,满黑板的书名和人名,脱口而出的学术篇章和桥段都见证了他高超的学术造诣以及惊人的阅读量和记忆力。在苏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殿堂,我知道了比较法学的博大和精深,知道了自己的渺小和无知。从浩如烟海的学术著作和文献中,苏老师精挑细选,给我们推荐了几本法学或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著作,如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等等。这里我就简要说说我读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之后的感想。

一、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

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共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法的概说,主要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历史;第二部分具体分述了世界上的法系,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作者根据法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将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比较法总论》资料异常丰富,作者经过了大量的引用和考证,是关于比较法研究的比较罕见的成功之作。

该书的作者之一,茨威格特教授,19xx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xx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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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际贸易》读后感

《国际贸易》读后感

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所以对本书的阅读,增加了我对专业,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等多方面的了解。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交换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而国际贸易也有其分类。可按商品流向、商品形态、是否有第三国直接参加、按清偿工具、按统计标准分为不同的几类贸易形式。

当社会分工逐渐扩大并产生了国家,加上各国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可供国际间交换的剩余产品时,国际贸易便应运而生。国际贸易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存在的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社会分工不发达,自然经济占据主要地位,所以国际商品交换也只是局部现象,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航海业的发展使得世界各国的联系越发紧密,促使了世界各国商品的流通,丰富了贸易商品的品种,各国生产力越发强大,社会分工也扩大开来。国际贸易在这些条件下得以繁荣发展。而二战后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形势有了新的变化,国际分工、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第二商品的结构上的变化,高技术产品增长加快,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各种各样先进商品的发展,世界的等等变化促使了国际间的贸易等各方面发展。

服务贸易基本原理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及特点

1.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

关于服务贸易,目前并无统一、公认、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 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的定义

2)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定义

3)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xx年四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做出了如下定义: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提供服务。如视听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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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李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

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比如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

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范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范围的国与国交往法。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 学习冲突规范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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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际广告——《品牌公正》读后感

从品牌价值看中国“高仿”

《品牌公正》读书笔记

14144114 尹菲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brand value)作为一种无形价值(intangible value)时刻影响着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

《品牌公正》一书以品牌为主题,作者 Simon Anholt通过对经济史的观察和全球化市场营销的发展和影响的分析,在批评品牌所造成的不公平和全球财富两极分化的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可以在全球化经济中受益的建议,与其成为资本家贸易体制下的受害者,不如学习如何从供应国逐渐转变为制造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利用自己的文化特点和优势以及全球化的,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中的新趋势,如环保、可持续性、道德消费、多元文化等等,来竖立自己的品牌产品,也能从‘最后一英里’中获利。

发达国家品牌建设的成功案例给发展中国家很大的启示,我们最值得学习的,恐怕是法律体系。西方的法律体系保护个人财产,这种复杂而特别的体系使得西方的贸易大幅成长为资本主义。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要追求发展成资本主义,而是要学习他们那种复杂而特别的法律体系,严格管控品牌的使用。我第一次去韩国旅游最大的感触就是导游的一句话:“韩国没有假钱,所以可以去和私人换钱;韩国鲜少有仿冒品,是个正规店铺(东大门这种批发的地方也算上),都是正品,可以依照规定退换货。市场的东西是不会打着大牌的名义卖的。”显然这句话在中国是相当不适用的。中国的高仿可以说成为了一种产业。

首先我们来看,为什么高仿产业会产生。这就要从品牌的价值说起了。 为什么一件肉眼看来一模一样的衬衫,挂上范思哲的牌子就会比没有牌子贵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因为一个品牌就是一个承诺,这些公司知道自己的品牌代表着什么,他们用最好的材料,请高端设计师,有最好的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这些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时刻为了处理商品带来的问题做好准备。这样的承诺让我们凭直觉可以相信它的质量,技术和可靠性,大多数人不介意为心中的安全感多付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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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参赛赛感想

又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今天,20xx年2月5日,中国第十三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拔赛(hereafter 国际法辩论赛)初赛结束了。今年共有42支代表队伍,包括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众多高校参赛。非常荣幸和四位同学,进入辽宁大学代表队参赛。经过四个多月的准备,虽然没有能够进入前八强,没有拿到去华盛顿的门票,但也算尽力了。同时感觉到英雄尽出吾辈,且强手如云,各领风骚。

我们分别与上海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武汉大学、烟台大学展开较量。其中武汉大学代表队给我的映象最为深刻。深厚的国际法功底,高超的英语表达能力,对国际判例、国际习惯法了如指掌、如数家珍,真是自愧不如啊。

追溯四个月来准备比赛的过程,以及在人民大学比赛的感想,将辩论赛参赛经验总结如下:

1. 比赛性质

国际法辩论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赛。而是就和自己对国际判例和国际法的理解,去说服法官,任何国际判例“ is not bounding but persuasive”怎样能够运用法律逻辑去“说服”法官是最为重要的。定义比赛的性质的意义在于为比赛准备提供一个指导思想。Jessup不是辩论赛,更加不是演讲。自己在准备的时候就进入了这个误区,按照演讲模式来准备的比赛。殊不知,演讲很大程度上是感性的、主观的,而国际法辩论赛是客观的、需要大量法律和判例进行论证。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一个argument至少有一个法律文件来进行支撑。例如,在2015国际法辩论赛中,有一个观点是R国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然后就需要论述,什么是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non-intervention,在联合国2625决议中确定了几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不干涉原则,对应原文进行论证,然后援引案例支撑,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例205段中,intervention is wrongful when it uses methods of coercion in regard to such choices…is particularly obvious in the case of an intervention which uses force. 这就又引出一个概念,coercion,这很重要,因为如果这个新概念如果在Memo中出现而不论述的话,法官就一定会问到,给法官一个圆满的答案就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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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家间政治读后感

权力的限制

-------读《国家间政治》有感

斯坦利·霍夫曼写道:“如果我们的学科有奠基之父的话,他就是摩根索。”确实摩根索对于国际关系学的贡献,犹如牛顿之于经典物理学,爱因斯坦之于相对论。他们都属于学科开创式的宗师,他的著作《国家间政治》也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学最经典的作品之一。摩根索在书中指出,权力是现实主义最重要的变量,读罢此书,我对权力的内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这里我想简单分析一下权力及其相关限制因素。

一、政治权力的内涵

书中第一编主要阐述了现实主义的六项基本原则与国际政治的相关概念,在第二编第一章中摩根索就开门见山地谈到了什么是政治权力,并直接给出了答案:“政治权力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并强调国际政治就是追逐权力的斗争,一旦人们试图通过国际政治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就必定参与角逐权力的斗争。”随后给出了权力的本质:“当我们谈到权力时,我们指的是人对其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控制。所谓政治权力我们指的是公共权威持有者的相互控制关系以及他们与一般公众之间的控制关系。”他强调政治权力是一种心理关系,是权力主体通过影响权力客体的意志而对权力客体行动的支配力量。权力的来源有三方面:对利益的期待、对损失的恐惧、对领袖或制度的景仰和爱戴。权力是《国家间政治》的核心概念,为了消除误解,特意作了四种区别:

1、权力与影响力:权力具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客体的强制力;影

响力只具备说服力,它的客体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以美国国务卿和总统为例。影响力与权力的区别就在于权力的强制性。

2、权力与武力:权力强调主体与客体间的心理联系,作为威胁的武装力量是权力的物质因素,但一旦成暴力,就变为军事力量的对比而无关权力运用的强弱。

3、可用的权力与不可用的权力:主要强调核时代,在核国家间,核武器成了一种不可用的权力。军事实力的增长不再完全代表政治权力运用的提升,毁灭性武器的出现代表着两败俱伤而使政治权力的对抗不存在任何零和博弈或共赢的局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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