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法思维读后感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读后感

班级:10法五 姓名:陈穎欣 学号:20100803268

暑假期间阅读了王学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这本书是以台湾地区的“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运用。并且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读者有着深刻的影响,需深入细致品读。书中道出了许多我们作为学习法学的人的心声,更是为我们编出了一条新的学习民法的道路。

在第一章的法律人的能力和法学教育这两节中,我看到了王学鉴老师给大家展示的另一种不同于课堂上面的法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理论性虽然强,但不会因此而索然无味,更多的是让人发人深省的教育模式。在我看来,书中关于我们法学人怎样去形成属于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的培养都应该通过更多的案例去剖析深层次的内涵。这无异于我们在学习法理学,通过案例说明理论与实际相符合。促使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加深对法学认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书中的案例事实、实例演习和实例的设计都是亮点,虽然都是台湾地方的民法案件,但通过思维整合同样适用于大陆的案例分析当中,而这些新颖的方法都是大陆未能普及的。所以在看书之余,更可以联系国情和大陆现今的民法制定的合理性,让现在学习法学的学生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从新的角度从不同的模式配合理论论证方法和新式的解决途径去理解清楚法律的各种关系问题研习民法加深对民法架构的认识。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是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我认为,《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都达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书中提到了一个令我获益良多的学习方法。“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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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法好读》读后感

《民法好读》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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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本《民法好读》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因为个人觉得这是一本看了就想一气呵成把它看完的书,我想这点主要是因为这本书涉及的主题范围广但是却容易被吸收掌握。 本来按照习惯应该先了解一下这本书的作者——黄福宁,但是搜了很久也找不出他的详细资料,只知道他是个法学博士,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过我个人觉得作者是个知识渊博,幽默风趣的人,这点在《民法好读》中就有所体现。《民法好读》这本书退却了堂而皇之的官方语调,摒弃了令人费解的高深话语,所采用的是一种言简意赅、幽默风趣的笔调,却为我们构造出了十五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主题:他们分别是人、人格权、所有权、不动产、合同、买卖与租赁、格式合同、产品质量侵权、无因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婚姻、子女、继承。在讲述这些主题时,作者不是平铺直叙的指出这些主题词来的,而是通过形象的小短语来进行侧面揭示。

例如在讲述所有权问题时,他引用的是动感地带的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这样会让读者觉得形象可感,明白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利。 在每一个主题词下面,作者又为我们做了精致的划分,将每一主题在细分成若干小块,用生动的案例或有趣的故事,再加上作者自己理性的分析来加以衬托主题词。

接下来我先和大家分享一下消费者心中永远的痛(民法主题词:格式合同)这一主题。 格式合同,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好,对方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放弃交易的选择。作者把格式合同中所存在的问题分为三大招式:第一招是无中生有,即合同提供方事先不写请示、不打报告,没有明确告诉对方某些事项,事后却说合同本来就包含了这些内容。这种在商家打折卖衣服的时候尤其可见,买多少返多少,等你兴冲冲的拿着衣服去返多少时,告诉你,对不起,这件衣服不属于这个活动范围;第二招是强词夺理,这个与无中生有相比更有些技术含量,因为在强词夺理中至少把不公平的条款写进了合同里,而这个现象就是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第三招是瞒天过海,而这个就是布下迷魂阵,期望对方以不留神,落入自己精心布置的圈套,而这一招是三招中最难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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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固专制政府虽可压抑剥夺个人某些私权,但如有某些稳定的社会机制存在去维系个体起码的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必将遭受强烈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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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考核表

学院:民商法学院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书报告续表(可接续)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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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民法总则》有感?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本案中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向甲主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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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14级民商法专业3班 陈友平 学号:20140301050537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前段时间,在老师的推荐下,我观看了我校民法教研室老师录制的国家精品课程《民法学》,收获颇多。虽然已成为西政的一名民法专业的研究生,但说句实话,对于民法学这门学科的学习还是较为肤浅,离一名真正的“民法人”还很远。课程中,谭启平、张力、孙鹏等老师的讲解让我体会到了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也让我体会到要想作为一名合格的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所要走的路还很远,必须要付出极大的艰辛与努力。

100多个学时的课程,笔记记了好多,现在翻开去细细体会,从“民法总论”到“民法分论”,每一个知识点的细微讲解,确实是民法教研室老师们从教多年积淀的证明。在此,我想谈谈我课程学习后的一些想法。

我们都知道,法学,尤其是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民法理论需要从社会实践中吸取营养,以丰富民法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民法实践迫切需要好的民法理论指导。而我们所进行的民法学习,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学以致用,达到学习与实践的融会贯通。谭启平老师的讲解启发了我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民法人”,将理论运用于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运用“民法人思维”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老师们一再强调要将民法知识与民法方法充分兼顾。在学习民法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民法的学习方法。方法也是知识,甚至超越书本知识本身。在具体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解、记忆和民法思维三者的关系。民法学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科学学科体系,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将构成民法基本理论的每一个概念的含义理解清楚,在理解的前提下进行记忆,记忆的目的是为更好的理解,特别是要对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记忆。因为重点法律条文不仅对民法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实务能力提升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民法作为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立体化的知识体系,我们必须将自己所掌握的具体知识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之内,明了知识间的相互关系与逻辑,培养严密的民法逻辑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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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法爱课程观后感

看爱课程网课程之《民法》观后感

这个网站是民法老师推荐的,其中最让我喜欢的老师便是张力教授。原因有二:首先,语速较快,让我的大脑能够较快的运作。其次,语言幽默,却又富含道理。而正是由于这两点,让我对他讲的内容有较深的印象。张力教授一共上了两讲课,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迷失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除了应具备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即除了

要求参加市民社会生活的人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一定的能满足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之外,还应敏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而这种是想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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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有感

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有感

文法学院 法学102班 陈婷婧

一、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文章的目的看法学的任务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以下简称《研究》)是王泽鉴教授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

本人对其进行总结分类,首先大致可以将文章的写作目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提出司法建议,一类是提出立法建议。其目的在于提出司法建议的文章,本人称之为“司法论”文章,目的在于提出立法建议的,则称之为“立法论”文章。司法论文章,既然其目的在于提出司法建议,则其所针对的读者,以司法实务界人事为主,尤其以法官为主;立法论文章,自以立法者为主要对象。除了司法论和立法论文章以外,还有一些其主要目的并非在于直接提出司法或立法建议的文章,本人暂称之为理论性文章。以司法论文章占书中文章的绝对多数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引起了本人对民法学究竟是什么,民法学的任务是什么,以及民法学者的工作是什么等问题的思考。

《研究》汇集了王泽鉴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成果,从以上的统计看,这些成果主要是以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为其内容,也即以法律的解释适用问题研究为其内容。从这一现象看来,是否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王泽鉴教授对民法学以及民法学的任务的理解呢?王泽鉴教授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师承德国法儒Larenz教授,也许我们从Larenz教授关于法学的论述中,可以多多少少找到一点线索。

Larenz教授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明确地将法学限定为法教义学,即是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从而区别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其他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如果对法学采Larenz教授的界定,则法治需要什么资源、司法制度如何改革等问题,就不是法学的问题,或者说,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不是法学的主要任务。在对法学的这一界定下,民法学也就应界定为民法教义学,即以处理在规范意义下民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史尚宽先生则将民法学区分为广义的民法学和狭义的民法学。广义民法学包括民法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民法立法政策学(立法论)、民法解释学、比较民法论;狭义民法学则“谓以实证私法为其研究对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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